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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 2、《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56 号 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办理材料 1. 宜昌市在建工程抵押申请表(原件)、实地查看表(原件) 2. 发改委批文(或项目立项文件)(带原件,收复印件) 3. 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带原件,收复印件) 4. 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建筑工程定位图(规划副本附件)(带原件,收复印件) 5. 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带原件,收复印件) 6. 房屋预售明细表(测绘机构出具)(原件) 7. 人防文件(如有地下室)(带原件,收复印件) 8. 单位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带原件收复印件) 9. 公司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原件) 10.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11. 银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带原件,收复印件) 12.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核发《房屋交易告知单》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如需补件,从材料补齐之日起 办理地址 宜昌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处 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9号金江银座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程序在各地是不同的,因此下面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仅供大家参考。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验证、合同备案、立卷归档。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1、《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项目预登记通知书; 3、《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原件); 4、承购人的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预售的商品房未设定低压的书面具结书(原件),已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证件资料(复印件)及抵押权人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意见; 6、预售情况清册。 (二)审查验证 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和时效性进行审验,并核对商品房项目预售单元的情况。 (三)合同备案 1、经核实,对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全套)上加盖“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专用章”予以注记。 2、经核实,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 (1)未经项目预登记的; (2)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有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3)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接触抵押关系证明的,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4)不符合《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上规定的预(销)售时限及预(销)售范围的商品房;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四)办理时限 对符合商品房项目预登记或办理项目预登记变更条件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对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或办理合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条件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如何办理”所作的解答。总之,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是由开发商负责办理的。但是,毕竟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涉及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因此,购房者还是很有必要对这方面有所了解的。如果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还有其他疑问,不妨直接联系当地的律师,毕竟每个地区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的程序上是不太一样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只要“按揭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而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时,由于在建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同意开发企业进行预售,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被逐步地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逐步落空,而银行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因此,银行如何同意、何时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成为银行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另外,如果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项目的商品房的预售,可按如下步骤操作: 首先,要理清法律关系,预售部分要先解除抵押关系,后签订预售合同,否则,签订的预售合同将是无效合同。即先由开发企业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与该款项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后,银行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开发企业再将已解除抵押关系的部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如此反复,流动销售,实现良性循环。 其次,银行要深度介入预售过程,包括具体到每一宗合同的签订,甚至直接掌管销售专用章、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房、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验证销售进度等,防止不法开发企业隐瞒真情、贱价抛售。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银行应该尽可能地成为唯一的监管银行,全权收存售房款。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明时,即选定抵押权银行作为监管银行,在该行设立一个专门用于在收存预售款的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售许可证载明该监管账户,预售款包括其他银行为购房人提供的购房抵押贷款均必须存入该指定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必须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核定意见书拨付预售款。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在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致的前提下,允许根据相应的预算方案使用预售款,实际工程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时禁止使用预售款。
一、项目名称: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工程)。 二、办理项目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一章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简称“通知”,下同)。 三、申请受理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决定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办理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1、已交付拟抵押在建工程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证金(国家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除外),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3、投入开发建设的自有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上述依据《通知》第二条第(一)项) 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1、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各条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7、设定了抵押权利的公告(交登有公告的《宜宾晚报》和在现场张贴到期的公告); 8、国有单位还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9、集体单位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10、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还须提交经董事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 12、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3、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4、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八、申请表格(书):填写“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中心房地产管理局窗口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心网站下载。
抵押的商品房买了后不能在房管局备案,即为房产证办不下来. 这种房子最好不要购买,万一被法院查封,后果不堪设想,现在可做退房处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两者都可以,但开发商在办理大产权是要解除抵押,然后才能给各户办力产权
1、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抵押的,但必须在房屋交房后解押,不能影响业主办理土地证; 2、在建工程是可以抵押的,现在银行规定只有有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在建工程贷款,但交房后要解押出来,不能影响业主办证。 3、但现在银行对房地产的贷款控制很严格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这涉及到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许多地方房屋登记机构的实践做法不一样。 律师认为,我国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对在建工程抵押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的问题,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处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建工程抵押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做如下处理: 1、在建工程抵押之后,如果抵押权人没有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也没有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则抵押人不能进行商品房预售,房屋登记机构也不能同意其进行预售。对此,《房屋登记办法》第34条已有明文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2、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商品房预售或者事后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商品房预售的书面同意文件,此时无论抵押合同是否已经明确约定或者抵押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中是否已经明确说明房屋预售后抵押权消灭与否,都意味着抵押权人已经同意将预售的房屋排除在抵押财产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只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就一定要消灭抵押权,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或者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此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抵押权人一次性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注销登记(即全部解除预售商品房上的抵押权),或者在每销售一套之前办理一次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3、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购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再办理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并将申请资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需要材料: 1、抵押权人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2、抵押权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4、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申请文件的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5、抵押权人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发展商收执联正本; 7、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正本,抵押人属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须办理公证 8、《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申请表》; 9、抵押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属企业非法人单位须上级主管部门加意见; (4)抵押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由其监护人(父母双方)代签名,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及保证书(监护人);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㈢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预售商品房抵押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大量存在。根据建设部《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抵押的标的物应是现实存在的特定物,抵押人以未来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从国外一些国家的立法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差异很大。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立法允许以未建成的或者待建的建筑物或者附属物作抵押,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则不允许。在我国,效力层次较高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对此均没有作出规定。近几年,为了推动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缓解房地产市场的资金短缺,加快资金周转,解决购房人的资金问题,一些省、市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可以依照本法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的对预售商品房抵押作出了明确规定。综观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预售商品房抵押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征: 1、从抵押标的物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标的物尚未形成。这是预售商品房抵押与其他抵押一个非常明显的区别。一般抵押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时已经存在,并且能够为抵押人所有或者实际控制。而预售商品房设定抵押时,抵押标的物即商品房仍然处于在建或者待建之中。因此,用于抵押的预售商品房存在一定风险。 2、从购房资金支付来看,购房人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首期规定的房价款,然后由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因此,在设定预售商品房抵押时,购房人应该已经先行支付了首期规定的房价款。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购房人不仅有先行支付购房款行为,而且所支付购房款必须符合规定。 3、从权属关系来看,抵押人对于预售商品房并不享有所有权。只有当售房人把商品房建成后交付给购房人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才对该商品房享有所有权。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实质上是一种期待权的抵押。购房人与售房人因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者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不是物权关系。 4、从合同属性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属于购房贷款合同的从合同。抵押目的是为了担保购房人能够按照约定支付购房贷款。因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签订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是为了担保抵押人能够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贷款,而不是其他贷款。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因其他贷款而签订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就直接背离了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行,保护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以预售商品房设立抵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预售商品房抵押的主体合法。在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的当事人中,“抵押人只能是预购人,不能是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2]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抵押人是预购人,不是开发商,抵押权人是依法可以提供预售贷款业务的银行。当开发商作为抵押关系当事人,即抵押人时,这属于“在建工程抵押”,而不是预售商品房抵押。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主体是否合法、适格是判断预售商品房抵押关系能否依法成立的前提条件。 2、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购房人需要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时,必须建立在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已经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因此,商品房预售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在此前提下,商品房预售人与预购人才可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预售商品房的预售人与预购人之间是否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是判断预售商品房抵押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 3、抵押人贷款符合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基本要求。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必须以购房人已经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才能向银行申请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因此,从建设部的规定来看,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基本要求是:首先,购房人必须按规定支付首期的房价款,否则,就不可能进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程序。当然,购房人按规定支付了首期房价款,应该提供符合财务会计结算要求的付款凭证。因此,以购房人是否按规定先行支付首期房价款是判断预售商品房抵押能否合法有效成立的标准之一。其次,由贷款银行支付其余的购房款。也就是说,在购房人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其余的购房款由银行支付。因此,从贷款的提供者来说,是银行而不是其他单位;从贷款用途来说,是为了支付除购房人首期支付的房价款之外其余的购房款,而不是其他用途。从本案来看,中融公司和亚运村支行虽然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途为采购钢材。这显然与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用途规定不相符合。 4、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属于房地产抵押,不动产抵押范畴。我国法律对于抵押登记的规定采用两种方式,即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不动产(例如房地产)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就是说法律规定需要登记,只有当事人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那么抵押合同才能生效。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确认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的关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之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情况是这涉及到抵押财产转让的问题,对此我国许多地方房屋登记机构的实践做法不一样。 有些地方规定,债权人(通常是银行)必须出具解除抵押权的书面同意,并且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商品房预购人三方签订预售商品房协议书,购买者按协议书约定将款项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帐户。至于解除抵押权的方式,有些地方是一次性全部解除抵押权,有些地方则是预售一套,解除抵押一套。
一般土地抵押是土地使用权利的抵押,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是土地上的实体项目的物质抵押。是否需要的依据贷款的数额需要而定的。
你说的意思是在建的商品房在抵押的情况下是否能贷款?<br/>只要是抵押了,那么抵押方就有了所有权,他会拿到他项权证,那么开发商就无法再进行销售等。<br/>当然也就无法贷款了。<br/>这种房子要销售只能去解押,就是还钱,解押完毕才可以正常销售和贷款的
还清除贷款,去银行拿出来抵押证,去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手续就可以了。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点好评,谢谢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2、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3、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因此,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以登记机关(一般应为房管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在抵押合同上记载了抵押事实为准,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生效,银行取得抵押优先权。
在建工程抵押和房屋预售之间没有必然的限制关系,应该是并行不悖的。 当房屋建设到符合《房地产管理法》44条的规定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时,开发单位就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 当房屋建设到一定程度,开发商为了解决后续建造资金,经和银行协商一致,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建成的资产设定抵押权时,只要主债权合同有效,并签订有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就可以申请在建工程抵押。 问题是,先设定了在建工程抵押,后取得了预售许可证,预售在建工程的抵押物时如何处理。一般是经抵押权人同意,会同抵押人共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将需要出售的抵押物注销抵押权后,即可进行预售,也不影响变更后的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存在。 操作时,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可能出售的抵押物或增加别的在建工程抵押物,注销相应的抵押权内容,然后,将不在在建工程抵押权内的预售房屋进行预售。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凭本人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管局房产登记部门查阅这个楼盘的房产登记信息,包括抵押、租赁、法院查封都可以知道。 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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