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按揭贷款,向蒙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5月31日在蒙银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款,并收到了该公司董浩、王涛开出的收据。7月我发现此房又卖给了别人。
无奈,我多次找开发商交涉。终于在2002年9月8日将原购11栋5号调到13栋3号。并签订了《房屋更换协议》。2002年10月该公司撬开防盗门,搬走了我的一些东西,原来此房又被蒙银公司抵压给了锅炉厂。
我多次向北方新报、晨报、新华社驻内蒙古记者站、纳税人报、法制报反映情况,并向内蒙残联、市残联、房产局、信访办、315审诉。内蒙古今日观察节目还为我录制了节目,并多次播出,经过多方奔走终于房子又归还了我。
前些天,我的房子再一次被撬,一个自称卖砖的人占有了此房,说是法院执行局执行给他的,因为董浩欠他的砖款。
我向开发商付款买的房子,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却被法院判给了别人,我该怎么办?
开发商属恶意违约,你可以起诉开发商,可以要求其赔偿已付房款一倍的损失,并退回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有具体的规定,你可以自己去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