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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天鸿集团的,关于物业费的问题一向是集团领导最为关注的话题了,就上述回答我觉得只是一些不负责任的公司才能作出的事.另外物业公司只要是服务了就应该收取物业费,这是合理的但必须对所收费用向全体业主作出明示,至于方式主要是已先催费,如果业主有疑义或问题则应解释或解决问题而后收取费用,对于极少数无理拒交的业主则采取相应的司法手段以解决!
看漏水点在水阀前还是在水阀后,漏水点在水阀前,由供水供水负责,若漏水点在水阀后,由该水表的业主负责。就目前情况,即使漏水点在水阀后,物业也只能向业主收取维修费及水费,再由业主向大楼承租人主张个人权利。
这是一个非常非常复杂的问题。 产权明晰与否,保修承诺如何,开发商的前景(现在开欢实吗),下水材质与维修费用有多大?等等等等吧。 先说个自身的例子,偶然发现自家小卫生间顶上漏水,循着声音查上去,是扣板上面的支管渗漏,想着找开发商和物业那个麻烦!好在,我知道这种渗漏基本是0压力的,所以自己找了条锡胶带粘上完事。 解决的思路有几个:如果费用很小而且工艺不复杂,可以学我;如果费用很高,购物合同或相关法规又没有明确的约定,且非常想找开发商或物业,得先咨询一下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 个人斗开发商或物业肯定占不了上风,那么可用的主要法宝有——信息公开,电视台、报社、网络、还有现在的“和谐”主管机构甚至315电话,都可以试试。总之,信息越公开越对你有利,就年你的能量和投入了,呵呵。
认为物业公司服务和收费不符的,可以通过业委会和物业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至法院。<br/><br/>物业收费是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根据经济合同法,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
即使物业收你物业费就意味着你家里管道漏水物业必须免费给你维修,一般自来水管道和下水管道都是有保修期限的。
好像要吧的电费一样吧
对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也可向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应当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一个优美的小区需要大家共同来打造和维护。如果一味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解决问题,最终会侵害小区整体业主的利益,包括自己,
这个术语物业
应该是物业吧
1、在银行没有下班的情况下,可以交到公司的银行账户,保管好交款单。 <br/>2、银行下班了,自己保管好。
业主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交纳物业管理费。 只有提前交纳一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可以减免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这只是业内的一个不成文的做法!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br/>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br/>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br/> 以上是全文 <br/> 如果开发商和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br/> 但一次收费超过六个月,是不对的。
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交纳营业税5%及其附加税,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销售业务应该分别核算。
应该找他们,每个月的物业费交了是干什么的,白给他们交吗,即使事情得不到解决,你也应该让他们对于这个安全上有所新的措施出台
如果那时候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就从那时候应该缴纳物业费。满意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你好,房屋租赁时应约定租金及有关事宜,如未约定物业费,根据一般常理,可认为物业费已经包含物业费内;除非双方对物业费另有约定。
你们有权起诉楼上业主,要求将空调恢复原位置。
摩托车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丢失的?有没有特别约定,有没有看管费,形成保管关系。你不得以此理由抗辩物业费。
室内的水管出现渗漏,物业没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可以协商付费维修。
应该是接钥匙之时,也是物业费交纳之日。
政府有明确的标准,不能乱涨。但是如果没超过标准的话,还得通过业主委员会听证通过!
合理 多收取的要退回 少收取的可以继续追缴 就算撤出也可以起诉未交费业主 且法院会支持物业公司 因为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物业费
楼顶漏水要看什么情况,如果是买房时楼顶就有漏水迹象那应该找开发商,如果是物业日常维护不到位则物业需付部分责任。物业公司只是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对房屋质量不负有责任。
1、屋顶漏水,找物业公司维修是没有错的,物业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拒绝维修。<br/>2、物业公司不作可以向当地物业管理协会或者房管局等物业管理主管机构或部门投诉。<br/>3、上家不交物业费,是上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问题,不应该牵涉到你家。
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应当让业主进去,停车位跟物业费是不能捆绑的。
停水,断电。
更换或解聘物业的途径还是蛮多的,主要有:<br/> 第一、既可以通过业委会,也可以通过业主自身的多数来决定;<br/> 第二、物权法第76条(注):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以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br/> 第三、对于半数以上业主通过的解聘或者选聘物业决议,原物业公司拒绝退出的,可以诉诸法院,强令退出。<br/>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br/>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br/>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br/>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br/>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br/>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br/>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br/>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br/> 仅供参考,O(∩_∩)O谢谢采纳!
取消赢利为目的物业,划归党的社区管理,该有的服务机构还是存在。只是谁管理的问题。题主不要混淆概念
物业肯定是没有权利擅自下住户的电表的,但是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缴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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