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项目纠纷而发生的相关诉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 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 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 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 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 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 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 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 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 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根据上述规定,项目纠纷引起的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支出、律师费支 出不得计入项目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