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公证父亲(赠与人)把房子
父亲(赠与人)把房子赠与给女儿(受赠人),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作为监护人代女儿在赠与合同上签字,十年后,赠与人返悔,以办理公证时受赠人没有到场且受赠人没有在赠与合同上签字以及为由要求公证处撤销赠与合同公证书,请问这些理由能导致公证书被撤销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不能撤销公证书。
当时的公证赠与合法有效,应当优先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反悔无效。 监护人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但,不能以损害无行为能力人为代价的代为放弃权利。 上述理由不成立,公证书应当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