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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张女士系武汉某公司的外贸经理,2001年8月张女士经朋友介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接触。该房地产公司在市区中心地带开发了一幢高档商住楼,自称楼盘配套设施一流,地理位置优越,环境怡人,升值潜力巨大,业主入住后将享受香港某知名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免费赠送精装修。张女士在查看了正在开发的楼盘位置及大楼竣工图后,对该公司的开发实力和房屋的价格非常满意,与之签订了价值六十余万元的购房合同,并交付了首期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不超过30日,开发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0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张女士应于2002年5月交付使用前付清银行按揭不足部分的房屋尾款11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即被所在公司调往上海工作。2002年5月,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张女士收到了开发公司的《入伙通知书》,专程从上海飞抵武汉,准备交付尾款和查验即将交付的房屋。然而,张女士在楼盘现场看到的是,建筑工地一片狼籍,房屋没有竣工,而且完全没有即将竣工的迹象。开发公司解释,由于气候的原因工程被迫延期,通知书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2002年8月,张女士再次被通知房屋已经竣工,要求其交付尾款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张女士又专程赶到武汉,但看到的大楼主体工程虽已基本竣工,但大楼的外装修仍在施工,大楼的主要配套设施均没有安装到位,房屋的内装修和开发商许诺的精装修更是相去甚远。面对与自己理想之中的高尚住宅截然不同的现实,张女士拒绝支付尾款和进行房屋交接,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然而,开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声称自己早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向其发出了“入伙通知书”,没有违约行为,反而要追究张女士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张女士往返于武汉、上海十余次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均不能就双方的争议达成一致。2002年10月,为房屋问题奔波得精疲力尽的张女士,毅然走进了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陈宇律师在听取了张女士的投诉后,对张女士的购房合同进行了审查,并对开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张女士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而开发公司获取该文件的日期为2002年9月2日,从而证明开发公司在2002年9月2日之前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其在2002年5月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是一种为掩盖违约的欺诈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另发现,张女士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仅为已付房款的3%,如开发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张女士实际的经济损失,甚至不足以补偿张女土已支付达一年之久的银行利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不仅是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办证费、登记费、交通费、保险费、印花税、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陈律师代理张女士向开发公司进行交涉。正如律师所料,开发公司在“逾期交房”的问题上无法自圆其说后,被迫同意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张女士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1万余元,但拒不同意赔偿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 2002年12月,仲裁委就该案进行了裁决,确认了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全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万余元的仲裁请求。
什么时候开始还款是跟开发商(或者二手房东)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公正处公正,就可以跟银行做按揭了,按揭首付交了之后,3-12天银行审查资料评估完毕就开始放款,次月开始就要交月供房贷啦!
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如果合同没有另外约定,完全可以退房。此外,也可以不退房,合同如果对面积误差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多出的面积超过3%的办法是送给你的。 目前,正值收房高峰期,提醒购房者发现问题准备退房时,先吃透相关法规再言退。因为导致业主退房的原因有许多,比如原规划变更,面积缩水、产权证未办理下来等问题。在更多的时候,购房者提出退房,会受到开发商的种种抵制。 是否符合退房条件 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退房。 从目前法律环境来讲,可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协商不成再诉讼 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提出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法院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除房屋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开发商还须赔付业主前期支出的费用。在索要违约金方面,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发展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此外,开发商还应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退房流程一览表建议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首先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然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再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至此,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法规支持 ●购房者可索回保险费对应法规:《保险法》相关规定退保程序: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定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购房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违约金就高不就低对应法规:《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定金可双倍退还对应法规:《合同法》第116条具体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条款解读:“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从开发商通知交房开始算,即使你没有收房也要缴纳,因为你不收房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或者开发商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话可以拒绝收房,也就不用缴纳采暖费,否则就要缴纳。
开发商代为办理,如果想自己办理也可以,但是还需要开发商协助。 办理产权证要在开发商办理完整个地块的“大产权证”之后进行
物业费从统一交房开始计算,不管你住不住,收不收房,都得交。。。 少不了的。。。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就有,自己查询。。。 你未装修,可以申请空置房,物业费按70%缴纳。。。
可以啊。你如已交付完了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你的义务就是按开发商的通知时间去收楼。而你按通知时间的收楼行为,可证明开发商的迟延交楼的行为,这样你可以依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迟延交楼的约定,主张相应的违约金。至于你收不收楼,都不影响你向开发商主张迟延交楼的违约金的权利,但从开发商通知之刻以后的时间段是无法主张违约金的。所以你收楼并对你没有什么坏处,不要认为收楼了就不能主张开发商之前的迟延交楼的行为。
中国经济时报:什么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可耻 -------------------------------------------------------------------------------- 2005年10月14日11:58 中国经济时报 文/郭之纯 著名房地产大鳄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近日撰文,对开发商遭受社会一致声讨的现状表示极大不满。他援引马克思《资本论》里所写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句话为论据,认为开发商争取自己的利益既不是可耻的事情,也不是错误的,并由此推及“利益集团”一词,称该词不应成为贬义词,表示“坚决反对用开发商是个利益集团作为批评的理由和原因”。 单从字面上分析,任老板说的或许确实符合逻辑。“无利不起早”,人为自己的利益谋划确实是正当的事情。但是,利益不可耻,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同样不可耻——“君子爱财”固然没错,而关键还在于要“取之有道”。正如人们单纯谋生不可耻,但若以欺骗抢劫偷盗等方式谋生就很可耻一样。现在的房地产商人也即被人们诟病的“房产利益集团”,追逐利益时遵循的又是怎样的一种“道”呢? 许多信息已经证明,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并不是只有房地产商人这一个角色,绝大多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也基本上不是房地产商人的独角戏——许多房地产商人为了追逐利益,不仅勾结了权贵,而且诱奸了学术。他们因为在GDP方面的巨大贡献成为某些地方官员的座上宾,也诱使一些专家积极投靠,摇旗鼓噪,几乎成为“售楼小姐”。可以说,在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中,普遍有着权、学、商这三种角色。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这样,还仍然不能被称作“可耻”。问题的关键是,在权、学、商合谋的态势下,这个房地产“利益集团”的利益冲动已经极大的膨胀,推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房价上涨潮。近些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不断蹿升,许多购房者,已经几乎要终生为一套房子打工——更有些人,即便终生打工也已经无法买得起一套稍微像样的房子。而即便如此,他们却基本上没有什么抗争的机会,甚至连话语权也没有,如同被置于刀俎上的鱼肉,只能忍受宰割——这样的局面,当然已经失去了道德上的合理性。此时,人们认为这样的房地产利益集团可耻,或许还是远远不够的!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周其仁教授近日撰文,对“房价问题其实是个政治问题”作了充分的论述。若从周其仁教授的逻辑出发,当前的房地产“利益集团”不仅有可耻的成分,甚至还是可怕的——因为这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满足,竟然是以公众不良情绪的积蓄乃至社会公平的流失为代价。对这种不独要挟经济,甚至还破坏政治稳定的“利益集团”,人们又怎能不提起警惕,一致声讨! 所以,虽不能说所有的利益集团都可耻,但也决不是所有的利益集团都不可耻。很多事实表明,当前社会中,可耻的利益集团实在是太多太多,并且不只有房地产领域有所体现。如10月13日媒体上的另一则重磅新闻——药品第17次降价政策遭遇“肠梗阻”,仔细分析之下,其原因也在于此:阻碍药品降价的罪魁祸首,当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医药利益集团”。可以说,既得利益者任志强老板以争取利益正当性推导出“利益集团”不可耻,其实是在偷换概念,愚弄公众,无视常识。 有人曾总结道,当今社会有一道独特的“景观”:专家现身售楼现场,摇唇鼓舌,越来越像商人;同时商人现身讲坛,著书立说,越来越像专家。该事件,似是对这一总结的生动注脚,可以说,这一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益集团”打着学术幌子“无赖化”的程度——所以,不仅不是“不可耻”,而且是太可耻。
1期3期复员还可以 就2期卡在中间没什么特殊待遇 不如熬到3期复员得了 工资少拿不少不说 复员费也少 安置待遇也不一样
永嘉尚品天城其中的一个子项目,是西安路二期改造工程中的一个部分。原计划是做IT大厦,下面是写字间,上面高层是商住两用的菁英公寓。后期售楼处里的售楼员又说可能会改建成一个五星级大酒店。它和后身的建筑还有现在的长兴市场连成一个长兴综合体。还有福佳后面的楼盘一期叫做永嘉尚品天城。交房日期不知道,因为住宅说是2011年10月30日交房,到现在还没有完工,所以么有人知道到底什么时候能盖好。
检查后是会的
1、契税:从2007年5月起,全省统一税率为3%,按成交价格征收。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合同印花税: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按总房款0.05%计收;按揭合同印花税,按贷款额0.005%计收。 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征收标准(由房管局代收):经市政府批准,惠州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或现房销售的项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按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缴交,即商品住宅多层(楼层小于或等于8层)为50元/平方米;高层(楼层高于或等于9层)为60元/平方米;地下车库为75元/平方米(原按成交额2%计征已取消)。 4、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件,超过100平方米每宗加10元;非住房550元/件。
公 告 第3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11月30日 11.0.1 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根据你说的情况应该属于第十种。所以,开发商这么做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而且开发商违约,还要支付你违约金)。你拒绝接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觉得你首先要确定房屋的质量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什么时间解决的。 其次,如果开发商很蛮横。你也只能求助媒体讨还公道了。
lily820528:你好! 1、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产证要求交房后3个月以内必须办出来。 2、但是,实际全国的开发商没有几个3个月以内能办出来的。
可以消协投诉,也可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比较多的,多关注
都结婚十年了,住房公积金百分之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本就不存在他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买房子一说,他那是蒙你呢! 由于买房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权所有人只能属于你和他,跟他和前妻生的孩子无关,不可以将孩子的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但他明确做出属于他的产权部分归孩子所有的表示时除外。
可以到相关部门举报他们
不是的,要交的。 契税的纳税时间是看房契(产权证)交割的日期,不是看你入住时间。
月供是从你办完贷款所贷款项到达开发商帐户下一个月开始还,仔细看你的借款合同上面应有明确日期 物业是自收房之日起开始算
前交叉韧带断裂一定要手术重建,什么敷药长上是不可能的,保守治疗治不了这个,而要手术重建。 而且我说的是重建,不是缝合,现在缝合韧带的方法已被国内外摒弃,因为缝合的韧带张力不够,松弛的韧带和没有韧带是一样的。目前交叉韧带的重建可以在关节镜下微创完成,创伤小,痛苦小。 下载这种手术是成熟的术士,所以你不必太过紧张,但一定要挑选具有配套术后康复方案的医院进行,否则康复不当或水没有康复,会导致患肢术后功能障碍。 如果手术和康复都很顺利,继续打球是没问题的。我是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医院医生,我们这里有很多运动员手术后还拿奖牌、进国家队呢,别担心。 受伤5年也没关系,我最常病史的病人是伤后32年作的,但耽搁越久继发损伤越大,导致膝关节内退变加速,所以你不要再耽误了。 北京的手术费用在20000~25000左右,如果你用异体肌腱就会达到30000~35000,南京也应该差不多。 我记得南京医科大的附属医院是能做的,但附属几院不记得了,你自己打听一下吧。 祝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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