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万个问题
78万个问题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一般情况下,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公共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力。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屋维修基金管理部门 一般情况下,房屋维修基金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公共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力。
商铺维修基金缴纳程序 1.交纳人如实填写商铺公共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持有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者为商品所有者,需要注意的是,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额度比普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额度略高。当然,商铺所有者享有对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权。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房屋维修基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房屋维修基金属于全部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一经发现,将以警告、罚款或刑事拘留处置。申请房屋维修基金有一定条件: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是在超过保修期限后使用;得到2/3以上相关收益业主的同意。
1.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2.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缴纳标准: (1)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联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共维修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中短债基金和货币基金不用收费;其他基金根据持有时间长短收取不同的费用;撤单不收费,但资金会有一定的占用时间。
公共维修基金是买房时,对于房屋周围的公共部分和共同设施进行维护向买房者筹集的费用个,国家对这部分有明确规定,房产价格越高维修基金越高。
购房者应当在房屋交房前,将房屋维修基金缴纳完毕。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你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房产商代交。委托房产商代交的,房产商应在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委托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四)《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六)《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年度审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年审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应缴保障金数额。 企业单位每年3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到当地地税分局征收厅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表。 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和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各区、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保障金由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缴。单位须在每年3月底前到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及相关资料,4月底前将报表送交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安置残疾人人数或缴纳保障金数额。 五、保障金征收 6月1日--9月30日前为保障金征收时间。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限期缴纳。 企业单位可在缴纳税款的同时缴纳保障金。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 六、保障金减免 下列情况,单位可提出减免保障金申请: 1.当年度新建或新开业单位; 2.已经破产或已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单位; 3.经市企业改革和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或区、(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关闭企业、停产整顿企业、政府救助困难企业等单位;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亏损的单位。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条件的其他单位。 七、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单位的处理 对当年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 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委托的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南 凡符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市政府公布的《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保障金)。 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 1.由所属市和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扶持、解困对象的;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本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 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 1.由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并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 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的50%。; 2.连续亏损达2年,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当安排 残疾人数的50%。 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 2.已办理歇业手续的。 提交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复印件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表》及书面申请报告; (二)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上年度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I 102—1表;若无,则提交上年度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及1月、6月、12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或会计凭证帐册内的工资发放表; (四)近两年度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全套)或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全套)及申请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提交与申请类别相符的资料。 1.缓缴: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2.减缴:本级政府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的文件。 3.免缴: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或已办理歇业手续等有关的文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二)《残疾人就业条例》 (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115号政府令) (四)《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由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 (六)《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 二、工作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缴纳标准 用人单位须按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四、年度审核 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年审时间。核定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或应缴保障金数额。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 (一)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 (二)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 (三)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四)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 (五)全部由雇主负担。 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在基金来源上采取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实践证明,基金制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可以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只限于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造成收缴数额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增加用人单位负担。在目前国家财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行个人缴费较为可行,也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一般就是开发商提前预缴纳的一笔费用来的,当然以后物业可以动用作为维修费用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缴纳标准: (一) 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二) 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
1、水利建设基金,按照(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来征收的,2、免税货物不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但是,还是要计提的。计提后再转入营业外收入。3、水利建设基金,按照销售收入来征收的,免税货物也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一般来说,购买期房是维修基金会由开发商代收,开发商再转交房产管理。一般业主要在办理房产证前一个月交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转交房产管理。代收的时间节点一般为办理房产成前一个月(维修基金收取一个月后,业主应向代收单位索要相关票据)。 当然,也有开发商会明确表示,维修基金通首付一并交齐。当然,这段时间产生的利息也需一并交由当地房管部门。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是根据开发商代收维修基金的收据来判断业主的维修基金什么时候交的,因此不存在开发商从中牟利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权初始登记前,将该新建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缴纳标准: 1、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 2、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交纳;不配备电梯的住宅,购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交纳。 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各地市规定的租房维修基金价格不一,有按照高层、底层和建筑结构缴纳,也有按照购房总额百分之多少缴纳的,可以具体查询本地市房管局关于租房维修基金红头文件规定。
按在册职工人数20/人。每年缴一次。
1、当地城镇户口,可以转成个人方式缴纳社保,持本人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当地社保中心办理缴纳手续。 2、个人一般不可以补交。个人参保,大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者,缴费比例分别为20%和8%,医疗保险各地有细微差别,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在300%-60%范围内,可以按不同档次缴纳,具体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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