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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服务内容要明确 规范的居间合同会写明中介会提供给购房者怎样的居间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哪些等等,但是一些不法中介也会利用购房者对居间服务内容不了解的缺陷,而在合同中做手脚,比如少写一些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内容不明确等,从而损害购房者的权益。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的情况,购房者需要提前了解中介的居间服务内容大概有哪些,以免被蒙骗。 2、中介的违约责任要明确 很多时候,居间合同只会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比如如果买卖双方瞒着中介私下交易,便构成了违约,需要向中介方赔偿损失等,但对于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常常是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这就让一些中介有了可以推脱责任的借口。因此,购房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要坚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3、中介费的支付要明确 居间合同中要明确中介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如果约定不清,那就很有可能产生纠纷。一般来说,购房者绝对不能采取一次性付完中介费的方式,因为这样很可能出现中介拿了钱却不认真提供服务的情况出现,所以小编建议,购房者最好与中介约定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完成一部分的工作就支付一部分的中介费,这样就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签约日期条款要明确 明确签约日期的意义在于,购房者可以在居间合同中与中介约定,“必须在签约日期的多少日之后便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若超过该日期,中介须赔偿购房者的损失”等等类似的条款,这样就可以防止中介收了钱之后就不再为购房者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况出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购房者的买房风险。 5、终止条款或解除条款要明确 房产交易的时间比较长,手续比较复杂,而在此过程中,购买者可能会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进行交易,所以最好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好解除条款,这样就可以避免造成违约行为,也不需要赔付对方损失。
首先,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 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 “ 黑收费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费不超过成交价的 2% 。 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 其四,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 “ 霸王条款 ”,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其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等;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一、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需要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签订时就一定注意明确这五点问题: 1、居间服务内容要明确 规范的居间合同会写明中介会提供给购房者怎样的居间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有哪些等等,但是一些不法中介也会利用购房者对居间服务内容不了解的缺陷,而在合同中做手脚,比如少写一些服务内容,或者服务内容不明确等,从而损害购房者的权益。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的情况,购房者需要提前了解中介的居间服务内容大概有哪些,以免被蒙骗。 2、中介的违约责任要明确 很多时候,居间合同只会对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比如如果买卖双方瞒着中介私下交易,便构成了违约,需要向中介方赔偿损失等,但对于中介方的违约责任,常常是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这就让一些中介有了可以推脱责任的借口。因此,购房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要坚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方的违约责任。 3、中介费的支付要明确 居间合同中要明确中介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如果约定不清,那就很有可能产生纠纷。一般来说,购房者绝对不能采取一次性付完中介费的方式,因为这样很可能出现中介拿了钱却不认真提供服务的情况出现,所以小编建议,购房者最好与中介约定将中介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完成一部分的工作就支付一部分的中介费,这样就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4、签约日期条款要明确 明确签约日期的意义在于,购房者可以在居间合同中与中介约定,“必须在签约日期的多少日之后便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若超过该日期,中介须赔偿购房者的损失”等等类似的条款,这样就可以防止中介收了钱之后就不再为购房者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况出现,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购房者的买房风险。 5、终止条款或解除条款要明确 房产交易的时间比较长,手续比较复杂,而在此过程中,购买者可能会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进行交易,所以最好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好解除条款,这样就可以避免造成违约行为,也不需要赔付对方损失。
签订居间合同应当注意: (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签订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需要签订居间合同的情况居间合同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发生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第二,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以上两种居间合同的基础都是委托合同。第一种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托人,第二种情形尽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终乙转化为甲的委托人,由乙向其支付佣金。
不合理<br/><br/> 小区未出售的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时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楼主购买的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根据所购买的时间,可要求房屋销售部正确发放入伙通知书(即通知业主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可正式交付给业主,并且其后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由业主承担的一个书面通知)的房屋交付时间。<br/><br/> 楼主只须根据入伙通知时间上标明的时间开始缴费即可。通知书上的时间之前产生的物业费等费用由开发商负责,并不能强加在业主的身上。
有权收回。
《居间合同》的签订程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 如果《居间合同》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须让上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居间合同》中没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下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上家,让上家出具《定金收据》; 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 下家要特别注意:几乎所有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了下家交给中介的是意向金,但一旦上家对《居间合同》予以签署并收受了“意向金”,那么“意向金”就变为“定金”了。 “意向金”与“定金”虽然指的是同一笔钱,但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意向金”相当于“订金”,允许反悔而不用承担责任。 “定金”则不允许反悔,如果买方没有正当理由毁约则会失去定金。同理,上家收受定金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反悔不卖,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视情况约定买卖条件 根据上家有无抵押、是否需要用下家的首付还贷、下家是否贷款等情况,在《居间合同》中应约定不同的买卖条件,不同买卖条件中双方要重点防范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实际操作中通常有以下六种买卖条件: 1、上家没有抵押,下家也不贷款,房款全部用现金支付。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2、上家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一般也较为少见,因为上家通常都需要用下家的资金来还贷。 3、上家有抵押且要用下家首付还贷,下家不贷款。这种情况较多。 4、上家有抵押且要用下家的首付还贷,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最多。 5、上家有抵押但其用自有资金还贷,下家不贷款。这种情况较少。 6、上家无抵押,下家要贷款。这种情况也较多。 总的来说,下家要特别注意上家有贷款且要用下家首付还贷的情况,确保首付款不被上家挪用。 对户口迁出作约定 原住户的户口问题是购买二手房后常常遇到的,如果对户口问题这么约定:“甲方若不按时将户口迁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非常缺乏操作性。 但是,许多居间合同就卖方户口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问题,都作了类似的约定。 户口迁出问题之所以不能按上面这样的约定,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法院认为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权,对起诉要求户口迁移的案件目前均不受理,下家无法强制要求迁出户口,唯一能做的是追究上家的违约责任; 第二,上家不及时将户口迁出而给下家造成的损失难以量化,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不及时迁出将上家的违约责任予以细化,使之更有操作性。 防止对方违约 《居间合同》中已确定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在于房价波动较大,一方毁约的话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要么明确表示不签买卖合同,要么就以各种借口故意拖延,甚至有的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不合理的条款,或变更《居间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以此达到毁约的目的。 如果有迹象表明对方准备违约,一定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 1、要在《居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等候对方,如果对方未如约前来签买卖合同,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合同,则下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约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约的《证明》或者《备忘录》。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对方签约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下家应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到签约地点如中介公司,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或者《备忘录》,证明对方未来签约或者虽然来了但最终未签订的原因。 这样基本形成了对方违约的证据,可以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如何应对变相违约 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双方应当解除《居间合同》,由卖方退还定金,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这些正当理由包括:主要交易条件在《居间合同》中未约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比如对付款的方式、金额、交房时间没有达成 一致而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那双方应当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很多时候《居间合同》的内容其实已经比较齐备了,一方明明就是想毁约,又不明确表示不愿签约,提出一些新的苛刻要求变更原来《居间合同》的内容。 比如,《居间合同》明明约定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卖方提出要求买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或者《居间合同》未约定交房日期,签正式合同时卖方要求在一年后再交房。 对此类行为应加以具体分析: 《居间合同》包含了居间合同以及买卖合同的内容,具备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约定择日再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文本只是对合同的内容加以确认,因此未经对方认可不能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 对《居间合同》中未予以明确的内容,应当根据《合同法》第61、62条的规定,根据交易习惯等加以确定。 遇恶意毁约怎么办 如果《居间合同》中有关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齐备,则《居间合同》就是一份买卖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按《居间合同》的约定继续买卖,也就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居间合同》是否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用《合同法》的标准来衡量。对房产买卖来说,笔者认为《居间合同》如果具备以下内、容,就可以被认为是买卖合同:1、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2、房屋具体位置;3、房价及支付方式或期限;4、过户及交房的条件或时间。 格式条款的认定 尽管上海市房管部门曾制订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但中介公司一般都很少采用这个文本。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自己制订的,只不过要到房管部门备案。 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认定条件,即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而是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中介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免除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居间合同》的签订程序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 1、中介在上下家之间协调,并就合同主要条款口头达成一致;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下家先签署并收取下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3、中介再持下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上家签署。如果《居间合同》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须让上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居间合同》中没有上家委托中介保管定金的条款,则将下家所交的“意向金”交给上家,让上家出具《定金收据》;4、中介再持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据》交给下家,下家将中介出具的《意向金收据》还给中介。下家要特别注意:几乎所有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了下家交给中介的是意向金,但一旦上家对《居间合同》予以签署并收受了“意向金”,那么“意向金”就变为“定金”了。
目前,在二手房市场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是惯例。但是在笔者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中介方不规范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的。故对中介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购房者防 目前,在二手房市场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是惯例。但是在笔者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中介方不规范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的。故对中介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购房者防范法律风险。 一、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 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明确,原则上是在中介方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如中介方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支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 二、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在很多中介公司参与二手房买卖的案例中,经常会碰到两种现象:一是交易过程中中介方要求委托方支付一笔定金,并称该定金是对方要求的,如果一方反悔,可对反悔方适用“定金法则”;但往往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后才发现该笔定金因种种原因中介方并未实际交付买卖一方,导致定金未实际交付不发生法律效力,使支付定金方无法利用“定金法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另一常见现象就是买卖双方的联系方式互不知晓,有关信息均由中介方转达,当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催告等权利,最终可能会给委托方追究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很大困难。 上述现象的产生,归根结底是对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约定不明确。笔者建议在《居间合同》上针对中介方增加相应约束条款。比如:中介方有按规定时间转达有关信息或转交定金的义务,如未按约履行此义务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索性由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三方确定中介方是双方之代理人,有关定金、信息的转送由中介公司代为履行,即中介方收到即视为对方收到,这样就有利于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目前,各大中介公司采用的均为自制格式合同,在这些合同中中介公司常常会给委托方设置一些违约条款。一般有以下两类:一类是针对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不支付或迟延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对此,在法律上没有争议;另一类是针对委托方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合同的,则中介公司除收取固定中介报酬外仍会要求委托一方或双方另行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对此,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类违约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且有强制交易之嫌,故会认定其无效。但也有人认为此条款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条款。所以,对于第二类违约条款的设定,委托方应谨慎审查,以免骑虎难下。 四、中介方代收房款应当心。最近,笔者代理了一起房屋买卖案件,该案件的出售方由于经验不足,在收取首期款后竟听信中介公司一面之词,同意中介方代收买方支付的40余万元房款,最后被骗子携款潜逃;致使出售方“房财两空”。笔者建议,对于由中介公司代收房款的约定,委托方应慎重考虑。如实在需要中间人代收房款的应尽量寻找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参与监管。 五、中介方服务内容与中介经纪费应明确。2003 年10月1日,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规定,房地产中介按照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居住房屋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调整到不超过成交价的2%,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使服务标准与服务内容相挂钩,并下调了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收费。同时,还强调经纪机构在基本服务以外增加延伸服务项目,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市物价局备案。所以,委托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尽量参照上述《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来确定中介方的中介经纪费,对于超出标准范围的收费,委托方有权拒绝。
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使合同能促成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报酬,因为报酬是居间人服务成果的对价,没有促成合同成立,则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这一点与承揽合同必须是承揽人完成了工作后才能请求报酬是一样的。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首先,购房人先要了解中介人员的信息,如经营范围、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及证号等。如果购房者在直接到中介公司进行洽谈的过程中,发现中介公司未经备案、注册登记或执业经纪人证号名不副实,应立即停止交易,向有关部门核实、举报法。 其次,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用所包含的项目,中介除了收取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费外,其余的所谓垫资费、看房费、跑腿费等等都属于 “ 黑收费 ”。 其三,在合同中明晰中介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是在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中介经纪费的支付与工作进度相结合,做到哪一步就付哪一步的中介经纪费。注意居间合同要求一次性支付中介费用或只介绍买、卖双方认识就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 其四,要格外留心定金、订金,预付款,违约金条款。如果是对方提供的为格式合同,那么,在签订合同前,最好请专业律师把关,修改、删除合同中对己不利的“ 霸王条款 ”,增加自身需要的条款,以达到利益平衡,降低纠纷、损失发生。 其五,买卖过程中各期支付金额、期限及方式等;税收、相关费用等的承担及各类更名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未迁出户口及迁出期限等各项内容均应做出明确、详细的约定。另外,若涉及车位问题,也需由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起诉原房主,你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物业就认房子,不可能替你去催缴原房主拖欠之费用!这比费用应该由原房主承担。但是一般房子卖了,没人会回来交这个钱的。你去起诉还不够耽误时间的,所以就能拖就拖喽,反正你又不是债主!下次买房前记得看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很多房主刻意隐瞒的。
你这个情况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才能彻底解决,因为合同法有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包括房产转让合同也有相关条款。你购房前产生的费用,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你是无需承担责任的。<br/><br/>你应该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不光原房主的拖欠费用,你还可以申请法院支持,对你新购入房产无法正常使用申请赔偿。法院一定会支持你的诉求的。<br/><br/>一旦判决下来,如果物业还不履行,你可以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r/><br/>此事如想办法让新闻媒体介入,制造社会舆论,给物业及原房主施加压力,效果则更好。
1、合同中药明确房屋坐落,产别,书证号等房屋基本概况的规定。其中包括告知租赁情况,以避免买方拿到了产权证但拿不到房屋使用权的情况;告知抵押情况,以免对对以后产权证的办理时间以及房款的交付方式造成影响。 2、合同中应约定房屋按套转让,可避免因双方对产权证上面积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 3、合同中应明确产权证过户方式及税费支付方式的约定,能让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到心中有数。 4、合同中应明确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事先约定,以避免因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和纠纷发生后因无相应的约定而导致的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 5、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交付方式,这为买方什么时候能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提供了保证,也对因卖方逾期交房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提供了依据。
纯属乱收<br/> 坚决不给 联系业主政府上访去
呵呵,听说亚奥健身的张老板租房就不交物业费,人家可牛了,说没听说过租房子还要交物业费的。怎么都不肯交,不肯露面。业主只好认栽。。。 <br/> <br/> <br/> <br/> 查看原帖>>
需要。<br/>物业收费针对的是楼里的“物业”,只要产权已经转移到业主手上,物业收费即开始~~~这个跟你住不住在这里,谁住在这里没有任何关系~~~这个收的是“房子”的钱,不是收“住户”的钱
有一定的风险,可以在让卖家和一起去房产局办理一手证,送件当天在给首付款。
这个是要看买卖方谁有主动权的,呵呵,卖方市场占主动,买方出的就多,反过来也是一样的。相对而言,一般地产市场好的时候,买方出的多些,现在地产不是很好,好多卖方急着出手也会出的,具体要看买卖双方的情况定的。给你做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顺利哈!
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其他形式也可以
如果是前房主欠的款,当然是需要其承担的,与你同没有关系 。
这样的房屋买卖充满风险,要规避的话,最好就是别买。 <br/>风险比较大,不过实践中也有做的,如果风险太大,不买是上策。 <br/>你明天上午去拿我的报告,顺便配药? <br/>更正,上面发错了,思想开小差了
找房东```你说的那个房主之前应该跟房东签过什么合同之类的```如果他转租给你```房东发现了可能会要求你退房```<br/>房主有没要你交押金之类的东西???或者是房租有没收贵你的???他会不会是跟方东便宜租了房子,再转手贵一点租给你???<br/>还有```他会不会是快要走了```差不多要交房租了,没钱交,所以转租给你???他之前用的电费可能要你帮他付了```<br/>找房东谈谈吧```问问房租多少钱```水电费怎么收费```还有租之前要抄水表跟电表```
物业费不交被起诉的,也只会追收物业费而已,不会影响到自己的房子出租。<br/>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br/>(一)属于违法建筑的<br/>(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br/>(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br/>(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br/>业主拒交物业费是违法行为,我国的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拒交物业费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缴纳物业费业主的权益,物业公司有权起诉法院催缴。<br/>物业公司可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要求被告支付诉讼费,如果被告不应诉,人民法院会全部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br/>
具体你应该去问下供热办,按照标准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br/>但是有时候包烧费都是可以由男方报销的,一般单位不会来查询房产权是谁的,现在哈尔并那很多多是这样在操作的。一般没什么问题的<br/>如果不行,就自己弄个租房协议,然后进行报销
那么履行协议。如果想不履行协议,那就是你违约,所以只有通过与买家协商解决,或想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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