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万个问题
93万个问题
是的。先填写暂估入账的红字入库单,根据红字入库单,做冲销原来暂估入账的分录。然后,再按发票金额填写入库单,根据发票和入库单做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运费记入销售费用,运费发票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诚心为您解答,希望给予【好评】,感谢~)
初始入账金额,即期初入账的金额,如采购的存货的初始入账金额一般包括采购成本、运输成本以及其他为达到预定用途的其他成本。知识拓展:初始确认金额,即按一定比例应确认的金额,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是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初始入账金额和确认金额之间有差异的需要一定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即投资XX公司的期初成本,相对于后期投入而言的。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上的报价,也就是当前市场价值。账面价值在初始确认时是和初始确认成本相等的,在后续计量过程中等于初始确认价值减去累计折旧,有减值准备的还有减去减值准备的。初始确认价值就是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对于实收资本如果原来是由三个股东出资以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出资组建公司,分别占20%,40%,40%的股份,经过两年运营后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万元,如果此时有一个新投资人拟出资400万元享有其20%的股份,那么公司在收到新股东的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实收资本呢?是否需要确认资本公积呢? 答:当公司收到新股东的出资时,应按出资协议,即经投资各方确认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而对于实际收到投资额与应确认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资本公积。在一般情况下,原出资者会要求新出资者的出资要高于其所占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额,这时就需要确认因此而形成的资本公积。 另外本问题中还涉及到协议的前提问题,即法律形式问题。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新投资人所享有的20%的股份所占的注册资本在其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各出资人所享有的注册资本。
可以先在预付帐款里挂着,等运费发票来了再入帐。
入账金额又叫入账价值,不仅对于资产有这个概念,对于负债,权益都有入账价值的概念. 账面价值则是指资产、负债经过折旧摊销和减值调整后的会计价值. 入账金额也叫固定资产的原值,这个数值在资产使用期内不变.账面价值则是随时间的延续而逐渐减少的,因为折旧在逐渐增加.
固定资产进账应该有发票的。 那么就以更正3月份的那张凭证的方式,在12月份的凭证的摘要栏上填写“更正3月份*号凭证”就可以了。 按照正确的金额补提折旧。
值得注意的是,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会计处理在《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中都有较明确的规定,但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税法上却无具体的规定。 因此,固定资产入账,跟是否付清款没有直接关系。 发票到时,按发票金额调整以前的暂估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暂估固定资产 暂估金额小于发票金额时,差额贷记“应付账款”; 暂估金额大于发票金额时,差额借记“应付账款”。
低值易耗品 进费用的话 就看不出来东西了 当期损益化 也没错 但是对公司的资产管理有影响 你想进费用了 这东西账上就没了 丢了也没人负责
初始入账金额包含非成本项目,如实收资本、银行存款等;初始成本是与成本相关的项目,如原材料、生产成本等。 两者之间是包含关系,即初始入账金额包含初始成本。
借:原材料等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 贷;应付账款
话费就是按移动或者是联通公司给开的发票的实际金额入账就是可以了
发票抬头是公司的该融资设备固定资产可以入账,以银行付款水单、融资租赁合同、其他费用单据等入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方是将每期租金发票一次性都开给你吗?正常应该是对应每期付款时以此发票作为附件即可。至于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一般交税是针对出租人的,对于承租人的,只要注意要取得合法发票以供税前扣除,如果对方是交增值税的,那该增值税进项看是否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一般金额比较大,肯定要签融资租赁合同吧。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它的意思就是公允价值无法确定,这个事物又确实存在,给它一个金额,让帐上有体现,不然易蔬漏,让资产流失.现在的新准则中有名义金额之说。
1、外购的原材料: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 2、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原材料: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初始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自行生产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材料及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其他方式取得的原材料: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4、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原材料: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河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原材料的简介费用确定。
1、增值税票: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2、普通发票,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省得出现耍赖。
正常应该是对应每期付款时以此发票作为附件即可。至于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一般交税是针对出租人的,对于承租人的,只要注意要取得合法发票以供税前扣除,如果对方是交增值税的,那该增值税进项看是否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一般金额比较大,肯定要签融资租赁合同吧。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可以按决算金额调整原入账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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