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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房屋所辖地房地产交易所咨询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不能过户,
这样是违法的。死亡了的人户口是已经注销了。是用不得的。国家知道了这是欺骗国家,属违法犯罪。
没有。<br/>如已过户出了爸爸的房产证,那继母就没份了。
所谓使用权,其实就是指承租权(当然不包括拥有产权的房主交与他人使用的情况)。承租权不具有所有权,故无法办理所有权性质的过户。但使用权并非不可以过户,只要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承租权)转移,是完全可以办理使用权过户的(只需变更承租人即可)。 你所说的办理房子10年使用权过户,应该是指原房屋使用人(承租人)只允许将房屋暂时交由他人使用十年,十年届满,房屋的使用权还是回归原使用人。 这种情况下,只需双方签订一个临时转让使用权的协议,明确使用年限为十年,双方的权利义务各是什么?使用期限的起止时间?十年届满,房屋使用权完璧归赵即可。根本不存在房子使用权过户问题,何必要画蛇添足呢?!
房子的产权可以过户,但使用权不能“过户”。 你可以达成协议,转移使用权10年,明确使用期间的权利义务。
没有出台遗产税,你们继承人带着材料去公证处l办理公证,然后去过户
您好,首先需要办理您和原房东之间的房屋过户手续。在房东去世后可以找其继承人办理。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国家规定是不润许过户的 因为小产权只有居住的权利<br/>如果想过户的话只能问一下原产权单位是否可以该底单<br/>如果可以的话那就没有问题
可以。按规定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继承相关手续及费用如下:<br/>一、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死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br/>二、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br/>费用有:<br/>一、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按房产总价的3%收取。<br/>二、房管局过户的税费,继承过户约三仟元就可以了。
如果产权是国家或集体的,分配给单位员工住,这就是使用权.因为所有权是国家或集体的,不是私人的,所以个人也不能领产权证.
常见的房产继承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且登记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认为其中一方死亡,不必过户即属于生存的一方 张某所持的房屋产权证上写有自己和丈夫二人的名字,丈夫去世后,张某出卖该房屋,在过户时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自己一人的名字。 二、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得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法条中可以看出,两个顺序中均没有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出现,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三、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盖了五间平房。父亲病故,张某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但其实,该房屋是属于张某和父亲、继母的共有财产。父亲去世,张某只能继承其父亲的房产份额,且张某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某一样,对张某父亲的房产份额同样有继承权,张某的继母如果没有劳动能力还应当分到更多的房产份额。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张某想要进行遗产分割,首先应当分出自己与继母的财产,再对父亲的遗产部分进行分割。 四、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该房屋。最近李某病逝,李某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是租住该房屋,并没有买下该房屋,该房屋不是李某的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将该房屋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五、把继承开始前,已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某通过书面形式把自己的房屋赠给了张某,且在去世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子女要求按照刘某的遗嘱继承该房屋。但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张某所有,即使刘某立有遗嘱,刘某的子女也无法对现在属于张某的房屋具有继承权。 六、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七、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王某、赵某没有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某认为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某的房产。没有结婚,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除外。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八、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某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某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某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九、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张某为夫妻,林某病逝,其生前与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某一人的名字。林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于林某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十、没出世的胎儿,就不应该保留其遗留房产份额 拥有一套商品房的李先生遭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先生的妻子提出为肚子里的胎儿保留份额,李先生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十一、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分遗产 张女士来自于一个大家庭,今年年近60的她有6个兄弟姐妹,目前只剩下一个老妈。张女士在家排行老三,现在,照顾老人的担子几乎全压在她一个人的身上。她认为,老妈去世以后,生前没有对老人尽孝心的子女,就没资格分家产。不赡养老人或者说对老人所尽赡养义务比较少的,从道德上应加以谴责,但从法律上来讲,这样的人不一定就不具有继承权。一般在不赡养老人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曾伤害过老人的情况下,这样的“不孝”子女还是具有继承权的。遇到这种情况,在分配遗产时张女士可以提出自己因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要求适当多分一些遗产。 十二、只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家产就与后老伴无关 李先生的父亲要再婚,孩子们都怕后妈是冲着分财产来的,于是他们给老父亲提出了条件:要想再婚,必须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李先生觉得,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捍卫家产”的目的。其实,再婚者即使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意味着一方去世后,什么都不能给后老伴留下。因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后,可以说婚前财产那部分属于个人财产。其后老伴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先生父亲的个人财产。
7_nakata:你好! 使用权的房子一般是直管公房。私自买卖直管公房使用权是违反公房管理政策的。但是,私自转让确实存在。 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卖房人只有《住房证》,没有房产证。其使用权过户是《住房证》过户。
wy1981910:你好! 符合使用权条件的居民之间经过批准可以过户。
可以拿着法院判决去房产局过户
没有房本的 大队产权 没有在建委备案的
你好,伪造证明,涉嫌违法行为,可以为无效。
那的房子别弄了,全部内部房,不能过户,属于福利房,要买只能找信的过的人,陌生人就算了,太危险
wy1981910:你好! <br/> 符合使用权条件的居民之间经过批准可以过户。
可以,关键是他母亲是否认定a的代理行为.
医院或派出所,不过,派出所要请法医
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还是属于 村集体的。这种房屋也算是小产权的一种,就算村集体想把土地使用权给你,也不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必须先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上市。<br/><br/>你买的只是房子。不包括土地使用权。<br/><br/>如果房子产权证与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分家的话。为什么要有单独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费是要收,主要是工本费,至于现在大家关注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不收。
父母婚姻期间取得住房,属于他俩共有,一人一半,不管登记人是他俩谁名字。<br/>一方过世,需要办理继承,<br/>先看遗嘱,有遗嘱,按照遗嘱执行继承,<br/>无遗嘱吗,有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均分配继承,<br/>需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选取你母亲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得到公证书,有你母亲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br/>此时住房确权,归你母亲一人所有,
这句有点矛盾,难道是我学历不够?使用权跟房产证名字是挂钩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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