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开发产品如何计提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会计处理及与《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的税法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折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用于对外出租的,应当设置“出租开发产品”科目,并在“出租开发产品”科目下设置“出租产品”和“出租产品摊销”二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以及出租产品摊销的价值。
综上,你公司尚未全部完工的出租开发产品,待其竣工后,转入固定资产的记提折旧,不转入固定资产的进行摊销。
月摊销额=出租房屋原值*月摊销率
月摊销率=(1-估计净残值率)/摊销年限/12
摊销时的分录,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