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万个问题
23万个问题
目前尚未接到相关正式文件。
一、关于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br/>营改增后,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3%,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税负下降约40%.举例来说,某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月营业额10.3万元,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0.515万元。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10.3/(1 3%)*3%=0.3万元,税负下降:(0.515-0.3)/0.515=41.7%.<br/>对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来说,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时的5%改为增值税的6%,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计税依据由含税变为不含税,因此,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负水平,也就是说,营改增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即使没有任何进项可以抵扣,税负最多也只比营业税制度下增加0.66%个百分点。而改革后,餐饮企业的材料采购、设备采购、服务采购、不动产购置和租赁、办公支出等都可以获得进项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也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综合以上因素,总体上看,营改增后提供餐饮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br/>二、关于进项税抵扣问题<br/>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br/>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br/>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携带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业务说明、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br/>《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生活服务可以抵扣,因此,很多企业认为,只要有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那么如果企业为总部派来的高管长期租住酒店,是否可以抵扣?这是不能抵扣的。这类高管租住酒店属于个人消费,故不能抵扣。<br/>此外,在抵扣环节中,还存在一些服务能抵扣的项目与不能抵扣的项目混在一起的情况。比如,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培训期间旅游,由培训机构找旅行社,最后向企业一并收取培训费并开具发票。培训属于教育服务,可以抵扣,但其中的旅行应属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企业应当拆分。<br/>三、关于餐饮业外卖适用税率问题<br/>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br/>四、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br/>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br/>五、兼营项目分别记账<br/>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和减税。因此,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br/>这方面问题多集中于提供餐饮服务企业与住宿服务企业。以餐饮服务企业为例,餐饮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外卖适用17%的税率。餐饮企业如果不分别核算,将全部营业收入适用17%的税率。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外卖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对于很多企业要换会计,因为没做过增值税的好多根本不懂。你提出的问题就是其一,因为根据进销项扣除和税率调整,目前明确的是小微企业3%的征收率的肯定税负降低,而高端服务业的事务所税率大幅提高了,所以不能宏观的比。 城市间的营改增的较量是为了吸引税源,根本不是税负增减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br/>
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再开具地税监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br/>
:<br/>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混业经营进行了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您单位如果有经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可以到主管税务局进行分别认定并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这个题目难度主要是两方面因素 <br/>一是题目阅读量大,信息提取难 <br/>而是隐藏条件不易找出 <br/>? <br/>所以题难不难并不完全是内容决定的
就是 月销售额低于2万 免税
餐饮发票上将会出现消费金额和税额 下月起,厦门市民在餐厅、酒楼用餐,结完账拿到发票时,可能会发现,发票上不仅会有“消费金额”,还多了一个“税额”。这是因为,营改增后,由国税部门监制的餐饮发票将实行“价税分开”显示。消费者除了知道自己消费了多少金额,对这顿饭交了多少税也能一目了然。 营改增后,餐饮业税款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 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推开,餐饮企业也纳入了试点范围。最近,湖里万达某小吃店老板小王一直心存疑惑,“以前营业税税率是3%,营改增后税率调整为6%,这是不是意味着要交更多的税款?”昨日上午,在湖里区国税局纳税人维权中心点举办的营改增培训课上,小王找到了答案。 “营业税是一个环节税,就是说只要营业了,不管是赔是赚,都要缴税。而增值税是基于增值部分征税,应税销售额会降低很多。”湖里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说,“同时,营改增将餐饮业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一些固定资产购入成本可以抵扣,避免了以往的重复征税。因此,虽然税率有所提高,但实际税负反而是降低的,整体来说缴的税比现在还是少的。” 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不仅如此,营改增扩围后,餐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可按3%征收率征税,对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将延续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继续免征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发票加盖国税监制章 “5月1日餐饮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对消费者而言最直观的感受也就是发票的变化了。”国税人员说,现在餐饮发票上加盖的是地税监制章,而5月1日后加盖的将是国税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现已完成414万条试点纳税征管数据的移交工作,这标志着该市营改增改革试点推广工作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营改增试点启动时间: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营改增纳税人数量:将有12.34万户纳税人启动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行业数量:建筑业12225户,房地产业3406户,金融业516户,生活服务业107273户。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次全面营改增试点,主要特点是行业和抵扣范围的“双扩”,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不仅行业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而且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以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一、纳税主体不明确。实际工作中,由于纳税人经营模式的多元化等原因,存在纳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工程监理企业成立的跨地区分公司,由于没有相应等级资质条件,在异地承接业务时,大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证明,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业务合同,结算时从总公司出具发票,款项也直接汇到总公司账户,但业务的承揽和施工作业,实际上是以分公司来实施的。由于发票是总公司开具的、款项直接汇到总公司,导致分公司所在地无税款申报,长期增值税零负申报。由于总分机构的业务划分不清,使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产生了财政利益在总分机构之间转移,给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带来不便,也不利于税收的日常监控。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核查项目流于形式,给审批人员带来执法风险。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办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的两个认定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就应审批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在会计账目的核查上,由于新企业在正式经营之前,没有实质性业务发生,账册中仅仅反映注资信息,税务人员核查看到的仅是企业的空账本,无从掌握企业的会计核算是否准确,核查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还徒增审批人员的审批风险。 三、发票后续管理有待加强。新的纳税服务规范对纳税人申请领用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即办事项,变事前核查为事后监管,取消了实地核查程序,仅需提供相关书面合同,即可审核办理。由于“营改增”纳税人应税服务具有“无形”的特点,加上一些纳税人规模不大,行业类型繁多,会计核算不规范,备查的合同单据不完整不齐全等,使税务机关事后监控的难度增加。部分“营改增”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极易诱发虚开虚抵专用发票的行为。四、混业经营不同税率项目,收入难以有效划分,增加税收日常监控难度。“营改增”后,混业经营比较普遍,纳税人的同一笔经营业务,可能会属于不同税目,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由纳税人自行核算不同税目应税服务收入的比例,计算缴纳税款。目前在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定价标准的情况下,划分不同项目收入仍是纳税人的自律行为,那么就很难保证混业项目收入划分的准确性,给日常税收监控带来一定难度。
讲以前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是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列为试点范围,营改增以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营范围账务处理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
在对部分装卸搬运行业纳税人的调研中发现,行业内固定资产普遍于经营初期一次性投资,后期投入较少,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且装卸搬运劳务主要以人力提供,人力成本占全部成本的40%,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下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装卸搬运业务原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税率上升为6%,税率上升幅度较大。以上因素造成营改增实施后装卸搬运行业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如我市一户港务有限公司测算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达5%,较营改增前税负上升近57%。建议扩大简易计税范围,对装卸搬运行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营改增”实施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取得资产发票,无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第三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实行差额征税。融资租赁企业必须按租赁协议规定的金额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承租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营改增实施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由于同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不增加税负。对于承租方而言,购进设备时凭扣税凭证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实施后,承租方以抵扣的制备操作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按期支付的租凭费又可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事实上的双重抵扣,严重违背了增值税的原理。建议总局重新审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013号)。3、关于增值税差额征税问题。①营改增关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一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二是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实行差额征税;对试点纳税人中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仅对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实行差额征税。②存在问题:一是我省出台的有关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是否可在营改增后延续未有明确。如在我们对部分物流企业的调研和调查确认中发现,我省物流企业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虽不是列名试点物流企业,但同样享受了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二是部分原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项目,营改增实施后不再实行差额征税,将造成部分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上升。如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代理、代理报关、知识产权代理、仓储业务的,就无法实行差额征税,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三是营改增实施后无统一明确的差额征税项目及相关管理办法。③建议为照顾部分试点纳税人税制平稳转换,建议对原我省出台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和营改增有关差额征税政策内未明确的项目延续实行差额征税。4、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低征高扣”问题。营改增试点期间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接受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价税合计金额乘以7%计算进项税额。此项规定给不法分子以寻租空间,必将给国税机关代开和管理上造成极大的执法风险
就是讲以前的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目前是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列为试点范围,营改增以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经营范围账务处理都有所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有不同的账务处理
营业税原来是地税局征收,营改增后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对于一些有进项的企业来说是好事,但是对于没进项的企业,反而比以前交的更多.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改成增值税后,就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改增”像一把双刃剑,对企业有利有弊,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动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服务行业企业来说,进行全额的营业税征税,税负过重,还有重复征税的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也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空间;二是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我国劳务和货物的国际竞争力。在营业税制下,出口不会进行退税,因此增加了出口劳务和货物的成本,不利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当然对财务结构和企业管理也有一定的影响。
等税局的通知吧。会计科目设置就是增加了应交税款项下的进项和销项。
试行规定中总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应结合经办实践开展研判。
、?没理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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