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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买卖中,往往存在广告虚假、交付使用条件不明确、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办证时限随意约定等问题,这不仅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也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今年起,我市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利益。 市国土房产局表示,新版合同将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完整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例,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版合同将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版合同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新版合同特别规定,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同时,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版合同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新版合同还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这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新版合同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据悉,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凡是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与购房者签订新版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开发商应当将预 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 如果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签订商品 房预售合同后,要进行登记备案,但是如果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 备案手续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此时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不生效。尽管当 事人作了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比如购买方支付了房款,对 方接受的,合同也生效,不能以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预售合同 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 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 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一问,只要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没有什么问题, 第二问,应当说对你有点不利,因为你只能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 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 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
直接这么退钱,难,就看是店大欺客还是客大欺店了
简单说一下:一手房购买及5+2证一手新房程序如下:选房(同时签预购房协议)→交首付(同时签商品房认购书)→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收回了预购房协议及商品房认购书)→办理贷款(同时缴纳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 开发商只能在预售许可证下来后才能和你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好了,办贷款. 还贷是看你贷款的年限,根据你自己的经济情况来还,当然它有每月的最低还款额度!如果有条件允许的话,最好是提前还贷!这样还的总额就少,少还一笔利息!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付首付,首付之后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的五证两书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购房时请查清,以免上当受骗!
09我08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所以,没有进行预售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当然,如果你和开发商之间约定将合同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遵从你们的约定。
可以在拿房产证之前到相关部门凭这个号可以查到该房产的归属。
现在的用法中,契约与合同是一回事,但早先,在契约,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是不同的或相反的,如买卖契约中一方是买一方是卖,租赁契约中一方是出租,一方是承租,而在合同中,当事人的目的是一致的,如合伙合同。所说问题关键看内容,而不是看名称。
其实他们是应该给正本的,正本和副本从法律上说没有什么问题,都是有效的,你可以放心,他们的区别只是正本有巾印花税,副本没有. 这不是什么问题,放他们那没事,你手里有一本就行,他们不会改了就. 还有办产权证的时候你的这本也要交给开发商去办理小产权证.(办产权证4本合同都要的). 所以没关系.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另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以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合同。(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缔约资格。从民法的一般原理,法人具有订立合同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在法人成立的同时产生。但法人要作为某个特定合同的合格主体,还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仅要在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预售商品房还必须对在建的房屋享有处分权。(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把自己希望发生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的意思通过订立合同表现出来。只有当事人自觉自愿订立和合同,合同目的和合同内容相一致,才是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有:1)合同一方欺诈、胁迫对方,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2)合同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掩藏了非法的真实意思,即订立的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其合法形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一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因而作出的表示是不真实的;4)合同一方因对合同存在的无经验等情形而作出的对自己显失公平的表示,违背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这个意思表示也是不真实的。(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可行。为了使合同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实质性条款也应当是可行的,至少在合同生效以后可以再订立补充条款。
本案中,乙公司“逾期交房”,从表面上看,似乎是甲到期拒收房屋而造 成的。实际上,乙公司所交的房屋是不符合条件的,因为该房屋没有经过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还是未知数。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 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 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 乙公司的辩驳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107条的规定,乙公司应 对甲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114条的规定,甲只能选择要求被告赔偿 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两者择其一。经法院调查,发现违约金数额不能弥补甲的 租房费损失,因此甲可以只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本案中,虽然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期限内交房,但实际上已经是“逾期 交房”了。为了防范开发商找借口逾期交房,购房人要注意以下三点:(1)购 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有专门条款对交房的期限进行约定; (2)关于开发商的逾期交房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都要约定明确、 具体,具有可操作性;(3)对不可抗力的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 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 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 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
1、合同一般是一式四份,两正本两副本; 2、你应该会有一正本一副本的,副本会当时就给你的,正本会到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手续办完后,银行会通知你去取回的。
购房合同丢了可以去开发商那里补,另外还可以将开发商保存的那份合同复印一下,加盖开发商公章也可以. 不必担心别人别你的房产去借款,因为那是不生效的,因为做任何抵押必须要用你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如果他人拿了你的合同就去抵押不大可以,因为在办理此类业务是必须有你本人的签字并有你的手印.所以就算是别人真的私自这么办了也与你无关.
本案中,这套争讼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才是这套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尽管乙与丙是父子关系,但是,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人乙授权的情况下, 丙私自出卖乙的房屋,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如果乙知道此事后对合 同进行追认,合同有效。乙不同意其子丙出售这套房屋,也就不能对合同进行 追认,房屋买卖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因此甲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 持,甲可以向丙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表明,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与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如果与代 理人签订合同,必须要求其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书或授权书,这样才能有效 降低交易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动产的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不是签字就生效的。应该有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登记备案才合法,不允许单方办理。备案以后房子的产权就是你的了,以后别人就无法拿去交易、抵押了。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时会发生一些意外情况,比如发生火灾、水灾, 导致房屋毁损、灭失。那么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该由谁承担?是出卖方承 担,还是房屋买受人承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 灭失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 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出卖人将自己占有的 房屋交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 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 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你买的属于期房,买房程序和现房一样,交首付签完合同后,主要看开发商备案时间要几天了,快的一两天,慢的半个月没准,一般他们都是够一定数量去办理一次。备完案后才能做贷款,办完贷款手续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就放款了,银行会通知你已经放款,并于哪日开始月供。不必担心,都是正常程序!
是的,开发商手里的合同其实也是要到房管局买的,不能私自印刷,在签定时你们要注意所有合同(一式四份)是否有出入。 签定好之后是一定要到房管举登记备案才会产生法律效应的。
目前,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上,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下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为蓝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属于一种格式合同,其对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但由于商品房交易的复杂性,示范文本不可能涵盖所有的内容,因此,购房者可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主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并对主合同中未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补充完善。补充协议是在买卖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签订的,也是一个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应是针对那些对购买房屋而言十分重要的,开发商明确承诺但却未将承诺写进合同条款中的内容。这些内容依据具体的楼盘而定,可以是有关小区建设、产权证的办理、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当然,开发商肯定不希望受太多的字面约定所约束,因此可能会极力反对增加或者限制增加补充协议的内容,购房者为了保障日后利益的实现,应当理性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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