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证与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最
确定房产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首先对认购书的种类及性质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合同内容上划分,可将认购书分为两类:一类是具备购房合同(即本合同)主要条款的认购书,具体约定了标的物的座落、面积、价格等条款;第二类是不具备购房合同的具体条款,仅表明双方的买卖意向。
第一类认购书,实际上已是合同本身。虽冠以"认购书"之名,但其具体内容决定了其购房合同的性质。如果双方另外订立购房合同,后订合同内容与"认购书"内容不同,则应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如果没有另外订立合同,也应视为购房合同已成立。
第二类认购书,仅约定了订立购房合同的意向,属于合同预约。笔者认为,合同预约不是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第一份认购书只有你朋友李四的名字。因为你不是认购书的当事人,你对此认购书当然也不用负任何的法律责任。后来正式的购房合同是你与发展商签的,房产证也是你的,原来的认购书便发生了主体的变更。你只对正式合同负责。
第二份认购书是你与你朋友王五共同签订的。则你二人必须共同承担对此认购书法律责任。但因你已签了正式的合同,使原来的认购书发生了变更。你只对后来的的合同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