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二手房定金我看中了一套北京某中
你可能还没真正理解“定金”的真实定义,因此有必要复述一下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你在看中了一套北京某中介公司独家代理的二手房后,虽然已经将定金2万元交付了中介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定金收付书”。但由于《定金收付书》约定:“如因出售方原因导致未能签署相关合同的,则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出现“房主第二天得知后,提出提高房屋总价(由原来的80万涨到84万)”的情况时。你没有任何依据追究出售方(即房主)的违约责任,更无法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你放弃购买,中介公司非但不会双倍返还“定金”,还无权要求中介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