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811个问题
12617个问题
85665个问题
1255816个问题
新房的话关键看你的合同是否已经在建委的网站上作过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话,只要开发商配合就可以。如果是二手房,只要没有过户就可以,交税和过户用你爸爸的名字,出的房产证自然就是老人的。
一般情况下是谁吃了订金谁付中介.你这情况比较特殊,合同写的非常不正确.不管是你不卖,还是客人不要,都要你出中介费,对你非常不公正.再说你订金才10000,中介费要8500.你看着合适的给点中介.
你好! 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执行一房一价政策。记者在广州采访中了解到 , 一房一价 遭遇 执行缩水,新政效果面临打折。 对此,业内人士称,一房一价意图虽好,但执行的尺度模糊,建议调控措施还需更加精准,可考虑与成本核算结合起来,防止开发商乱报价,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房一价意在挤出价格泡沫 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执行一房一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处以每套房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业内分析人士称,出台一房一价政策意在规范市场,挤出房地产价格泡沫。根据发改委一房一价的规定,开发商需要公开的资料包含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套内面积、优惠折扣、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房号、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超过30多项内容。 另外,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后,各地开发商可自行降价,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李毅华认为,明码标价之所以备受关注,就是因为明码标价的意图直指稳定价格预期,这将使得开发商无法采取开盘后随意涨价的惯用手段。 房价不再是天马行空设想出来的,而是基于一定成本价的基础上测算出来的。如果监管到位、执行得当,一房一价有望最大限度挤出房价泡沫。李毅华说。 执行缩水效果大打折扣 详细标注每套房的所有信息是不可能的,现在您看到的是参考价格,最后的成交价格还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付款方式、按揭形式等等。广州的大学馨园售楼部导购说。 记者发现,广州地区大部分楼盘执行一房一价的形式多是在销售大厅的公告栏上张贴或是装订成册供购房者查询。但公示的内容多仅限于每套销售总价、房屋面积等几项信息,而没有公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中要求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此,广州市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黄德文表示,目前各楼盘执行一房一价的方式不一,有些楼盘仍在对付。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巡查,规范楼盘执行一房一价政策。 家住广州市的购房者刘芬女士说,开发商搞一房一价并未让她觉得减轻多少压力,因为公布的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关键是房价也并未因此下降。 我在看楼时发现,开发商标注的一房一价不靠谱。在荔湾区看到一个楼盘,一房一价公示价格居然高达5万元/平方米,明显高出周边楼盘价格。而且说是标价,也就只标注一个房屋总价,对于购房者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刘芬女士说。 广东省房协会会长蔡穗生认为,实行一房一价政策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压制房价,而是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预期。对此,业内专家建议,应在执行过程中遏制开发商将一房一价的价随意抬高,如果任由开发商标价,那么执行效果势必大打折扣。 专家呼吁调控措施还需精准一些 开发商一房一价的定价依据是什么?公众需要合理的说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袁瑾说。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经理李毅华称,一房一价本身只是起到一个防止开发商开盘后随意涨价的作用,因此,房地产的交易信息需要向公众进一步公开。 以大学馨园为例,开盘的吹风价是每平方米1万元左右,一期开盘价格达到每平方米1.7万元,而现在二期开盘标注的价格是每平方米2 .6万元。开发商同时拿的一块地皮,前后的开盘价格相差如此之大,为什么?希望一房一价能够切实遏制开发商乱涨价的行为。袁瑾说。 业内人士称,一房一价意图虽好,成都租房,但执行的尺度模糊,建议调控措施还需精准一些。一方面,可与开发商的成本核算结合起来考虑,防止开发商乱报价;另一方面,还要严格审核销售的利润率是否在合理区间、价格标准是否与周边楼盘的成交情况脱节等,达到遏制开发商随意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地产公司新华联置地借壳S*ST圣方的重组方案获得证监会放行后,又一房企借壳成功。S*ST兰光近日公告,公司将被浙江宁波的银亿控股借壳,变身房地产公司。自从去年4月房地产调控以来,证监会对于房地产行业重组及再融资的审批一直处于暂停状态。业内人士认为,本次S*ST圣方和S*ST兰光获重组批文,将是房企重组大门渐开的一种积极信号。 S*ST兰光获批变身地产公司 5月12日,S*ST兰光公告称,公司已于5月11日收到证监会对其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批复,宁波房地产企业宁波银亿即将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在这一重组方案中,S*ST兰光购买的资产是银亿房产100%的股权,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业将变为房地产。 重组获批意味着S*ST兰光搁置了一年多的重组即将重新启动,且已走完最为关键的一步。目前,宁波银亿借壳只是时间问题,只要重组完成后深交所同意公司股票恢复上市,S*ST兰光便将变身地产公司,重回A股市场。 资料显示,S*ST兰光由于2006年-2008年连续三年亏损,于2009年3月3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2010年3月22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了S*ST兰光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宁波银亿控股房地产资产的相关事宜,但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此后S*ST兰光一直未拿到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ST九发也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中银信投资分别于5月2日、4日和6日将其持有的7500万股分别转让给浙江新世界房地产集团和两名自然人沈仁荣及姜德鹏。其中,出资1.895亿元受让了3740万股的浙江新世界有望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这意味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浙江新世界有望获得*ST九发的控制权。 多家房企借壳上市翘首以待 目前,房地产政策调控仍未见松动迹象,这也使得A股市场众多等待借助重组从而实现借壳上市的房地产企业看不到希望。 据统计,*ST德棉、ST国祥、ST百科、*ST远东、ST琼花、ST二纺、*ST嘉瑞、*ST商务、*ST白猫等十余家欲转身房地产的公司目前均卡在监管层面上。 目前,在A股相关地产公司中,深圳二手房,ST东源、ST中房、ST国祥、ST筑信的相关重组还在进行之中。ST东源拟新增股份吸收合并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于2009年11月30日获证监会有条件审核通过,但截至目前,该公司尚未发布收到证监会核准文件的公告。ST中房控股股东为隶属于国资委的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去年8月已并入中交集团),以善于捕捉重组股著称的超级散户吴鸣宵近几年来一直持有该公司1000万股不变。华夏幸福基业借壳ST国祥的重组材料早在2009年底即已报送证监会,但至今未获得证监会的批文。 观点 房企重组再获批 是一种积极信号 今年来,监管部门已经三次对房地产企业重组放行。此举是否暗示了房企重组春天再次来临? 业内普遍认为,这些公司重组获批只属于个案,不代表证监会对房企借壳重新放开。S*ST兰光重组是因为连续亏损暂停上市,至今尚未完成股改。如果不能重组即将面临退市,而且此次重组并不属于房企的再融资。且抛出的资产重组预案均在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前通过了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的审核。 业内人士表示,这可认为是监管层释放的积极信号,对等待借壳的房企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但也要注意,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仍处于被暂停状态,对借壳上市审批的放开也可能是试探性的,且推进过程应该也较为缓慢,并且是随着房产调控市场效果随时会变化。
只有和中介交涉一下,看看行不行,一般签了租凭合同,那是一定要租的,不然你是属于违约。即使你的合同刚签好一分钟,你又不想要了,在法津的角度上说你也是违约
看房合同里面具体内容是什么。如果仅仅去带去看房的一些约定,没什么的。又不是买房合同。更没有看了就得买的约定,有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应该由你的表弟到当地的公证处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个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这种事情最好找律师来解决!!!
你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
带好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你买房子的合同。能证明你本人的身份证明。
肯定不合理,可要求对方签合同,并约定有关合同条款,开发商如此做法可能存在其房产或是项目方面的问题,如无销售许可证等.
怎么会产生三方合同呢?二手房吗?
你亲戚是赠送的大橱,按常理讲就是赠与问题.赠与成立的条件有:无偿性,受赠与人要接受,要签定赠与合同.但是你们没有签定合同,也就是说赠与不存在.你亲戚只是卖房,所以不存在更换与否的问题,也即使说先都可以把大橱拿走.
这个问题最好还是协商解决。 因为按照合同来说,业主是不支付费用的,中介企业也没有承担交易税费的义务; 但是按照政策来说,这个税费是由业主交纳的。 但是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合同终止。
这个房子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房产进行交易时,必须其房产人本人办理,必须有房产证书,如果是公正过来的房,也没有进行过户他本人,还没有证明它是此访的产权人。你可以将该中介公司和此房东一并告上法庭,诉求有两点:1。要求产权人将此房先过户后出售。2。要求中止此合同,返还3万元预付资金。
依谁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的合同,谁就是房主. 户主是户籍本上的说法. 与房主没有关系
我家的户主是我爸,但房产证上是我的名字
必须签订定金协议,一切以定金协议为准,但请注意定金和订金不同,定金一般是不可返还的。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另外,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情况说的不大具体。你可以查询一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我最近想买一套房子,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发现签的是和某单位的租赁合同,卖方解释说,因为整个一栋楼的产权是单位的,房产证是整个楼的,不能拆分成一户一户的,所以只能先签租赁合同。单位的所有权时间是40年,合同签的时间也是40年,合同期满后产权会自动转给个人,如果遇到拆迁之类的,补偿金也按相应比例获得,说这是以租代售。我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卖方说得是否准确,如果在这40年中,单位破产了,这房子还能是我们的吗? ··的确让人不放心,左右为难。 看来,不是卖房,的确是--“以祖代卖”,但,产权不能转移(房产登记)。 如果合同言明是以祖代卖,合同有效,届时产权转移。 但,需要保存单位的房产证和合同,以免说不清楚。
婚前个人财产。
你好,中介只签订中介合同,买卖合同需要和房主签订才有效.
只要卖房子的人没有产证,你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 ”
如果你觉得这个房子不错的话,是可以进行购买的。因为这样子你将来的税款(契税及大修基金)会少交一点,对你和地产商都有利,但是,如果你以后要退房的话,会很麻烦,那一百元不会有任何痕迹,也就是你会有损失100*平方米的钱的可能性。因为房产商不会给你开那么多的收据,只会按照5900给你开收据。 我个人认为。如果他们说签合同签到5900。你不如索性让他们签到更低。这样双方得利。 但是会有税务局查他们(不会差你)。
楼主不要过于担心,我在09年买的二手房也没签所谓的居间合同,在我看来只要你付的钱都有凭证,而且你跟房东同时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就有效,同时你要保留你签字的任何文件的原件。
那你为什么去了公证处啊?如果公证的时候并不是你想要的公证内容,那就不要签名就行了,这样就行了啊!我前几天才去了公证处签房屋的问题,大概了解一点了。。。。。。
是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要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可以补签的。
加载中...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