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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证明你会回来中国的证据----- 比如回程机票。
直接这么退钱,难,就看是店大欺客还是客大欺店了
应该 不能吧
是商品房吗?如果是的话,和售楼处签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合同是就要交首付,合同中都有规定。
你最好去消协看一看 估计他们也是先说和调节 不成功的话建议找一律师走法律途径
正规的中介公司都是需要您在过户前把首付款过户到中介公司的,由中介公司做担保,这样可以保证买卖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有问题可以给我发邮件 wangchunhong7936@
首先要看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才能谈违约金 你的讲述得不是很清楚,无法准确回答 比如:此房是商品房还是宅基房? 其他两个合伙人与该房屋是什么关系
1、你的合同合法有效。 2、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房主要求增加租金,已经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3、你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若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继续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交是定金的话就是双倍返还,如是订金的话是让他返还,你不起诉他会赔你吗?还是打官司吧。所有的费用也是他来出。必竟你们是签了合同了。
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对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合同给你造成的损失,包括:设备损失、重新租房费用、搬迁费用、由此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关于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即: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从合同的一般条款看,大部分正规合同中均有解除合同条件的约定,只要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解除合同。你可以仔细查看一下你们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看看对解除权的行使有没没约定,或者者是怎么约定的。 三、如果你们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权条款的,又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的,建议你多考虑一下导致你无法经营的具体因素是什么造成,如果能归属于不可抗力的法定解除要件时,那就好办多了。 四、如果你们在合同中既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双方又不能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你单方面以不交租金的方式,从法律角度而言,应当是违约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容的。最终可以预测到结果对你不利。建议在以上条件都不具备解除、而你又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可否能与出租人协商将租赁物转租于第三人,如果出租人同意就可以达到皆大欢喜的结局。
5000元应该是办理贷款时的保险费用,国家是强制上的. 签合同是要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就可以签合同备案了.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仅供参考: 1.这是一个有关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性的问题。 2.对于您咨询的有关开发商未提供合格房屋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您能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确实不符合质量规定,您可以选择多种救济手段,如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并且,针对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房问题,您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3.关于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纠纷,由于合同的相对性问题,您与物业公司的合同关系的双方是您与物业公司,你们双方都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客厅漏水问题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相关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而非物业,所以您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用。 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于您已经付清了相关款项、偿还了按揭贷款,您已经完成了您的义务,开发商应当将与房屋有关的证件交付给您,所以开发商的扣证行为是于法无据的。但是,由于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是以房屋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为准,所以开发商的扣证行为不影响您对于房屋权利的享有。 5.在此,我们建议您能能进一步做好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工作,以便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首先LZ可以到当地的大型中介公司咨询下当地贷款和过户的大致流程。这里我拿苏州的流程给你一个大概了解: 1、支付定金和首付以后,中介公司会帮买方办理二手房贷款; 2、在二手房贷款审批通过后,到产权交易中心专柜办理资金托管,并且将之前的定金及首付一同存入专门的指定帐户(如果当地未实行资金托管的,那么这步省略); 3、银行将贷款的钱放入资金托管的那个指定帐户内(如果当地未实行资金托管的,则银行将贷款的钱打入中介在该银行的专门帐户内,80%的是马上要交由房东的,20%是银行冻结在帐户内等他项权证办理完毕后才解冻交由房东的) 4、到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签字手续,将剩余的房款付清(资金托管的话需要将剩余房款打入托管的专门帐户内)并且缴纳各自的税费(在过户签字的时候有的中介为了帮买卖双方避税,会重新写一份价格低于成交价的购房合同,这份合同只是为了避税,有中介操作的话问题不大) 5、办理出两证及他项权证后,将托管的房款由房东携带身份证及托管协议书去领取(未托管资金的话,银行收到他项权证后会将之前打如中介在该银行的帐户内的贷款剩余部分解冻,由中介交由房东,在解冻之前,中介和其他任何人是无法动用该笔贷款资金的)。 补充一些说明: 苏州这边在资金托管前是贷款先放80%,20%冻结在中介帐户内的,见权证解冻的。所以在过户签字的时候,其实有贷款的20%房东拿不到的,但是其他人也无法动用的 在资金托管以后,为了避税,资金托管的数额和缴税时申报的价格必须一致,也就是LZ说的评估价一致。所以在申请资金托管的时候,除了托管的部分,差额部分必须要在过户签字之前拿到。这样也就不会出现LZ担心的问题了。 可能城市之间的操作方式有一定的差异,贷款放款的方式和时间也有不同。LZ如果担心的话,也可以去银行咨询下,有无类似于中行的贷款直通车,那个比较安全,不过会多几百元的手续费。那个是在过户签字后才能拿到贷款的,不过贷款的钱在银行的一个帐户内的,比较安全的
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这种情况你只需赔偿5.6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既然在前面的案件审理中江某否认转让的事实,且被法院认定,那么有关是否签订转让协议的证据需要首先由江某举证
你好,你必须等到产权证办理好之后才可以进行交易,交易的费用一般都是由买方承担了,谢谢! 具体情况可咨询房产百事通热线:400-606-6969
要看你收款收据上面写的是什么, 如果是"定金",则不能退还,因为在合同法上为担保物,违约是不能要回定金的. 如果是"订金",是应该予以退还的,因为合同法上没有"订金"说法,只能按照交易的预付款来界定,如果交易不成功,应该予以退还,它没有担保的性质.
你真的很冤,对这样的黑心中介也建议你找媒体给他曝光,告他坑骗委托人,告他没有诚信。南京电视台有两个节目,一个是东方工作室,一个是南京零距离,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不平事,对老百姓关心的生活事,敢于直面,敢说敢评,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也给与帮助解答,很受百姓喜欢,影响面也大。我们上班没事都喜欢在一起议论今天东生说什么了,今天孟非说什么了。不知兰州有没有这样的节目,为百姓出气。谢谢你把你的遭遇写出来,也给我们一个警钟,真的要处处小心骗子。
我最近想买一套房子,但是签合同的时候发现签的是和某单位的租赁合同,卖方解释说,因为整个一栋楼的产权是单位的,房产证是整个楼的,不能拆分成一户一户的,所以只能先签租赁合同。单位的所有权时间是40年,合同签的时间也是40年,合同期满后产权会自动转给个人,如果遇到拆迁之类的,补偿金也按相应比例获得,说这是以租代售。我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卖方说得是否准确,如果在这40年中,单位破产了,这房子还能是我们的吗? ··的确让人不放心,左右为难。 看来,不是卖房,的确是--“以祖代卖”,但,产权不能转移(房产登记)。 如果合同言明是以祖代卖,合同有效,届时产权转移。 但,需要保存单位的房产证和合同,以免说不清楚。
你好! 如果对方拒绝将房产买给你的话,你完全有权要求对方之后10万的罚金作为违约补偿。 如果对方要求你在一定期限之内缴清房款、并以此为要求解除合同的说法也是有道理的。 所以在你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时候,你还得想办法准备好全额的房款--否则,你还是很被动。 虽然但是没有约定什么时候为最后缴清房款日期,但是他还是可用提出要求或者变更、增加、补充合同内容。因为按照买卖公平原则来说,买东西人不可能无期限的拖延货款把。
前提是手续齐全。
是的。既然合同约定“一个月之内办理过户”,那么,如果过了一个月买家拖延交剩下房款,你可以要求买方立即交钱,否则即为买方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
我认为这是公司违约在先,你不应该交违约金的,如果公司进一步要求,你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公司违约在先,你完全可以采用法律手段!!!
本人于2008年3月14日,和4月5日分两次交完首付款58430元。未办理按揭贷款。遇经济困难无法继续买房,按售楼部要求,本人已于2008年8月6日写了退房申请,此后多次与售楼部协商均没有得到退款,后来,售楼部称房子已经卖掉了,与他们售楼部已经没有关系了。多次找开发商老总总是找不到,我该怎么办?我已将开发商告上法院,开庭时开发商拿出我当时买房时签的预售房协议,协议内容大概是如果过期办理手续一万元订金不退,并要求我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我支付违金一万元。我是铁定要退房的,不知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法,法院方面说我硬要退房的话,可能要付一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法院正和开发商协商,看能不能少付点违约金,真是令人头痛,辛辛苦苦省了一些钱,没想到这么要命,求助!!!!!!!!!! 2008-11-28 15:52 补充问题 售楼部称房子已经卖掉了,开庭那天开发商老总说实际上房子并没有被卖掉,并说售楼部不能代表他们,当时也没留下什么证据,只能吃哑巴亏,现在开发商要我赔偿损失一万元。 ------------------------------------------ 1、你们的购房合同是对违约行为是怎样约定的?是否约定了违约者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条款?如果有,你的退房行为属于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2、售楼部的行为能够代表公司,只不过他们售楼的行为是否能够导致你的不违约?如果有约定,你也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只要没有约定,无论他们怎样处分房屋,都不影响你的违约行为,违约金须支付的。
第1条不合理,应该请专业人士测算,不能靠拍脑袋说。 第2条不够名确,而且左右,最好划定一个范围,比如不低于平均价格的5%(这个只是例子参考),这样如果左右2家价格不同,也不容易扯皮。
砸东西是不可能的了,打官司我认为也不值,费精力,费时间,可以想想转租给新的房客,在不然就在走之前向厕所里扔抹布、堵他家锁眼,哈哈,笑谈
此种情形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果税费是中介隐瞒情况的话,可以以诈骗、欺诈角度撤销合同。
地下车库一般使用年限不超40年。18.7平方能放下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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