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4年购买的期房,合同中说明"房屋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在05年11月26日交房日,开发商不能出示综合验收合格的证件,06年4月15日,出示了由"开发商\承建商\监利公司"签的验收单,且各单位签字日期不同\有些验收单项没有写结果.到目前为止,开发商没有再提供任何验收单据.我认为该验收单不符合综合验收要求,要求开发商按合同赔付违约金.我的要求合理吗?
拜托楼上各位如果不明白不要瞎说OK?我的工作是专门处理房屋纠纷的,希望给楼主点实际的分析.
从你的描述上看,开发商已属于延期交房了,原因有以下几点:
1/开发商出具的验收单不能具备房屋交付的依据.开发商\承建商\监利公司签的验收单,只能作为项目本身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是其内部的自身验收.真正的房屋验收,应由当地建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在验收合格后出具由政府开出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在交房时将证件予以公示.
2/开发商在交房时,还应提供"两书",即"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目前这两书是合为一个文本的,所以统称"两书".其中两书内,有相关页面附件,要求沾贴第一点说到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复印件.
如果以上两点无法达到,按通例应属延期交房,但因你未提供是在哪个城市,可能具体政策有所差异,建议你到建委进行查询是否已进行综合验收后,到所在地房管局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