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因出让金支付发生纠纷的,如果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和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人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区别是否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主要依据以下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
价的40%”; 2003年出台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的费用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