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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也可以公证。谁出资多少都可以写入,以免以后。
可以 以共有人的形式
可以的
不合理,但合情。 主要是看你这GF平时为人怎么样,如果爱花钱,喜欢名牌,脾气不好,工作又不努力的话,你要当心了。 现在这种事情案例很多也,而且,现在通常都是谁付钱写谁的名字的。
不用,可以用一个人的名字办理贷款
首先,她能分到钱。因为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那代表房子有她的份。而结婚证,只是证明你们是夫妻。 其次,房子卖出所得的钱,都会按照你们买房时所出比例分配。或者按你们都同意的比例分配。 最后,你也可以先给她她所出的钱,然后让她退出。这样就全是你的了。
让她去办理公证。
如果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备案,则只需要重新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签署你的名字,办理房产证的事情开发商会去做;如果合同已经备案,则需要征得开发商去房地产交易所更名,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另外办理房产证的事情还是交由开发商.
建议没有结婚之前买的房子还是写自己的名字比较放心,曾有一个朋友购房合同上是他和女友的名字,结果分手了,还需要办理很多复杂的手续,还要交一些税;如果只是签了购房合同,还没有办理贷款的话,想加上对方的名字,可以先领结婚证,然后再跟开发商协商一下,在你的合同及开发商的合同原件上加上你老婆的名字,另外你的首付款发票还需要重新打印,上面会有两个购房人,估计你要出一部分费用的;如果已经办理还款了,就不好加了,因为在做担保的时候,没有共有人签字这一项,你是以单身的名义办理的;如果你女朋友执意要加她的名字,房产证上不好加的,其实也没有那个必要,只要你们在房产证下来之前领结婚证,房子就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购房合同也只是说明首付款是你一个人的,倘若以后离婚的话,对你有利一点。举个例子:比如你的房子40万,你首付了20万,剩下20万即使你老婆没有工作,全是从你工资里扣除的,但是法律上认为也有她10万,当然,如果你个人不主动提出首付20万是你个人支付的凭据的话,只要你们是在房产证下来之前领的结婚证,法律上同样是认为40万的房子有20万是你老婆的,因此没有必要加名字的。
你需要弄清楚,是父亲给你们买的房子,还是父亲给你买的房子。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结婚之后得到了指明是给他的财产,那这份财产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是父亲给你买的房子,那这房子就没你妻子什么事。 至于那个合同,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这其实不重要,合同只能说明是你们要买房子而已。按照我的理解,买房子的钱是你父亲出的,那就可以这样,让你父亲写一个赠与协议,声明钱是他出的,然后把房子赠与给你们,然后去公证一下。有了这个赠与协议,你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就可以写上你们夫妻两个的名字了。当然如果写明房子是给你的,按照我上面说的,房子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了,你不需要加上你妻子的名字。 另外还要注意一个,你父亲是给付的全款还是只给了一部分?这是不一样的。如果是全款,那就按我说的那么做就行。如果只是给了一部分,剩下的由你们进行偿还,那还会产生几种情况。第一,你父亲出了钱,他就拥有房子的部分所有权,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如果他不写赠与协议的话,房产证上就应该写你们3个人的名字。第二,如果他写赠与协议,就要把他所有的那部分所有权赠与给你们或者你。如果是赠与给你们,那房子完全属于你们的共同财产,如果赠与给你,那这房子只是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就是你们共同偿还的那部分。
可以写两个人,只是在办理按揭的时候比一个人的名字要麻烦些,需要分别提供两个人的全套资料,如果两人已经结婚则需要填提供个人的资料。
1、房证的名字必须与合同的名字一致,不能加名字的; 2、但办证后是可以申请加名字的,专业术语是房屋权属变更; 3、如果是配偶的名字,很简单的,签订房屋权属分配比例协议,到公证处公证,然后到交易中心申请权属变更,不需要交税的,但要交几十无手续费的。
买房合同需办理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一经登记无规定原因不可变更或注销,产权证名字即为登记备案者的名字。要变更为你的名字可办赠与,但你俩尚未结婚,最好待婚后办理,这样可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你们办理的可能是公积金贷款,按照现有规定,需将银行借款全部结清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无法转为商业贷款;象这种情况只能协商转让,按照二手房程序办理,先结清贷款,再以买卖的名义过户,并办理二手房按揭。
可以写两个人名字的。 一般婚前买房,属于独立行为。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
要看房产证的登记日期,如果是婚前出证,属女方婚前财产,如果婚后出证则属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你们还没有结婚从性质说属于合伙买房,到办产权证的时候产权要办成你们两个人,你的女朋友也占产权,只要你愿意就没有什么问题。
先同意,等孩子生下来后在协商解决问题,到那时候问题不叫问题。
没什么不好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2、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 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离婚债务时应采用以下对策: 一、双方均认可的共同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后,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债权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 二、一方不认同是共同债务的,法院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是否是共同债务。应待债权人起诉时,由债权人主张。只有当债权人主张是离婚双方共同债务或一方债务,离婚双方或一方反对时,法院再行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也不致无辜地加重离婚当事人一方的负担,同时更加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三、离婚案件审理中,债权人向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的,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四、 实行当事人举债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 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已诉一方债务,但在离婚时仍未偿还的,已确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由双方共同偿还,不再参与分割。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公告后债权人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义务人偿还。
1.先了解清楚拟迁入城市的个体政策,到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就可以问清楚. 2.一般而言,只写你妹妹的名字,落户成功的可能性最大,但由于签订合同时,用的是你的名字,现在实行备案制,改为你妹妹的名字,比较麻烦. 共同产权也能落户最好是写上两个人的名字,也能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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