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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无权买卖土地,个人只能转让土地的承包权等.
..如果只是在县城居住,而户口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在土地承包期内A还是可以要回土地的,但应在B耕种完该季后收回,如B在耕种期间,因提高了土地的使用率而要求适当补偿,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果A搬入县城居住,且户口已迁出农村,则该土地应由村委会收回,另行分配,A不能收回土地
你父亲的妹妹应是你的姑姑,怎么可能称其为阿姨呢?是不是搞错了?! 既然你与姑姑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基于姑姑提供的虚假的父亲借条,因此,你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由于房子的产权证上是你父亲、奶奶和姑姑三人的名字,故该房子应被视为是他们三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你姑姑同你父亲、奶奶各自持有三分之一的产权。 至于遗产继承,只要姑姑不放弃继承权力,是有权继承你奶奶的遗产的。
1、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买受人可以享有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获得安置利益补偿中的大部分。一般包含两部分,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中的一部分补偿买受人的损失.2、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可以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可以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补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可以按安置房市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应当由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3、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的处理,一般应当尊重政府部门的处理与协调,并尊重房屋买卖双方的协议。《农村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如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作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买受方,就应当注意合同无效后,如何才能在明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将将损失降到较低或希望法院的判决能保障自身的利益。
一、企业购入自用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购入的土地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但你单位购入的土地没有土地证,是无法转让的。你单位应与太仓卖家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转让。 开办期间的营业执照、税务、环保等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 三、土地转让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和所得税。 1、计提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印花税上交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土地增值收益年底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所得税 4、契税由买方列入土地成本中。 5、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 借: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这是经济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解决。 但你决不可以就此对现社会法制“想不通”,这种思想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是危险的。
很多中小企业主经常会问我关于土地使用权不明确以及不清楚土地使用权在补偿中所占的比例的问题。今天在法制晚报主办的法律大讲堂节目中向大家讲讲怎么才算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现实中表现出的形式会有所不同,我认为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1.有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建的厂房用于养殖、种植或生产制造。有的是利用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拆迁的时候应该有相应的补偿。 2.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完全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 3.集体企业一次性买断。当时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也好,买断的是乡镇集体企业一次性打包出售的资产,这就是连地一块买断的集体所有制资产。 4.集体企业改制。以前是集体企业,由集体企业内部股东一次性买断改制为私营企业,这也是有完整土地使用权的。不要看表面形式有可能签的是土地租赁协议,但是改变不了他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本质。 以上这四类都是有完整土地使用权的,也就是你要分清占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也会有租赁和真正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比如讲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或厂房,那么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就是上边所讲的四类。偶尔还会出现从政府手里进行划拨性土地,特别针对招商引资的企业比较多。 在拆迁中,大家不能对这个问题产生模糊的概念,有很多中小企业主问道:“我签的是租赁协议,我感觉土地使用权也是我的。”或者明明有土地使用权被对方忽悠了,成了租赁权。我们清楚承租关系是租赁权,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是物权,拆迁中补偿物权不补偿债权,租赁权是不予补偿的,也是无法纳入到拆迁补偿范围的。 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整体补偿中所占的比例是多少?这个问题我们经过统计得出一个结论,完整土地使用权在中小企业补偿的比例能占总体补偿的40%左右,厂房重置补偿价占20%左右,停产停业损失占20%左右,其他的是附属物搬迁费。当然这不是准确的数字,有些企业本身机器设备非常多,而且不可搬迁的附属物也很多,会适当调整比例。但整体上会对生产制造业等一般企业采取4:2:2:1方式。大家可能对“4221”这个比例有疑问,为什么是90%呢?因为这个过程都有所扩张。总结起来,土地的补偿大约不低于40%。 今天讲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希望能给中小企业在拆迁维权中提供一点经验,特别是有完整土地使用权的要衡量一下土地的价值是怎么补偿的,是否达到了整体补偿的40% 左右,这不是按照规定来谈的,是按照经验来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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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土地管理机关,可以认定该块土地的使用性质,可以进行确权。 如果对确权的行政行为有异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本级政府的法制办,或是上级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不能过行政复议,而选择法律渠道,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采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比较简单和快捷。复议不行了再走诉讼的渠道。
如果仅仅是个人使用,不违法。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点好评 谢谢 ”
如果你是女孩我就介绍一种美丽快乐的事业,要是男性就不用回音
从国家的宪法到土地法都有明文规定,土地是禁止买卖的,如果确实是“买卖”就真的违法了。 但你说的情况中也可能把词用错了,应该是转让吧。 不过其中也的违法之处:一是乡里没有土地的审批权;二是如果是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乡里没有处分权;三是如果是国有土地得经县以上政府批准,乡里也是没有处分权。 违法的合同行为为是无效合同,双方各自返还原物,造成的损失由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间人拿了佣金的应当退还,没有什么责任。
神农居士:你好! 农村农民耕地纠纷应该由承包合同的发包单位(一般是村委会)界定和调解,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必要时可以请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参加。
可以先向镇政府或者县区级土地局申请行政确权,对确权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走民事诉讼程序,但是不能提行政诉讼
例:老赵与老钱因门前一块空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两人都分别主张这块空地归自己所有。两人的糾纷该由谁来处理?直接请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可以吗?如果老赵直接向法院起诉老钱,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不应由法院直接受理。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必须先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样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老赵、老钱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可以向所在乡或者县的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进行处理。任何一方对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你好! 首先要到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其次凭变更的规划到国土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如果房子是借款前就给了两个儿子的,那是不能用房子还债的,因为不是债务人的财产. 除非你所讲的家庭作坊是由甲和其两个儿子合伙经营,而且所借的钱是用于此作坊,则才可要求其两个儿子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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