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买了一套房子,是通过中间人,因为关系还好所以没有怀疑,钱付清后中间人只是写了收条给他房产证却未给,这过程中房东曾打电话说钱没收到多少,中间人却说给差不多了,房东甚至说不管我朋友给没给中间人,现在在把中间人差他的钱再补上,哦,敢情我朋友得交双份了.话说这中间人是一半老徐娘,房东是一老男,据说两人似乎曾经有那么一小腿.说明下.我朋友早在支付一小部分的时候就已经拿了钥匙入住了,房东也是知道的.现在出了问题,中间人跑了失踪了,房东开始起诉她,我朋友呢,怎么办,难道"房财2空"吗,他该怎么拿起法律来保护他消费者的权益呢?
首先你要明确的是,你朋友与房东的购房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
我国目前并无任何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购房合同必须经过登记生效,只有部门规章规定要登记备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人大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才能确认合同无效)。《房地产管理法》中虽然规定了购房要签书面合同,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已事实履行并接受履行,合同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虽然成立生效,你们都要受其约定,但不经过房产变更登记你是不能得到产权的,也就是房东现在仍是合法产权人。
其二、中间人和房东很可能有串通的嫌疑,但你朋友必须证明这一点,这恐怕很困难。我推荐两种方法:先用偷录的方法证明中间人和房东之间的代理关系(尤其是收房款的代理关系)——这样中间人收款的行为可主张由房东承担。然后凭收条和录音起诉,要求房东交付房屋,在诉讼过程中要一口咬定你所谓的中间人是房东的代理人,他的收条视为房东出具,千万不要把中间人成为是“中介方、中间人”。如果法院认定他们的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你朋友就胜诉了。当然,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另外,抓住中间人,要他承担责任,或与房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