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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没有测绘资质的测量部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采用如下方法解决:既然房管所没有测绘资质,开发商委托的测绘公司又在第一次测绘中出现重大偏差,那么谁能保证在第二次测绘中部出现偏差,因此这两次测绘都不能作为确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应该双方共同委托第三家有测绘资质的公司对房屋面积进行重新测量,重新测量的面积可以作为确定建筑面积的依据。重点是双方共同委托,这样才能保证测量的公正、合理、真实。
我告诉你一个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去买一本秦兵律师的《204合同》,上面关于买房的问题等等讲得非常详细,就是不知道你看完后还敢不敢买房!!!
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会同人事部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九条 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购房合同中肯定是协约.经双方仔细考虑不后,郑重签过协议的.合同中本来就会很明白的说明建筑面积相对会有所误差,这本来就是存在着的事,既是成心的买房,也就要求买方不必为之多加计较吧,所谓开发商本也是有言在先,作为消费者只能以万事先作个遥远打算的心态面对的吧.
应该无效吧,开发商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不过现在很难都讨到合法利益的。 如果房子你很满意,就拿着法律吓唬一下开发商,能争取多少争取多少吧;如果房子买了就后悔了,趁着这个机会退房算了。看起来开发商也不咋的。
银行待遇不错,而且外资的待遇会更好些,还能锻炼外语,对个女孩子来说,在外资银行会更合适点,即使以后不想做了,还可以到别的事业单位,但是如果从事业单位出来再想去银行就不好进了,但是确定好一点,就是要是正式员工才去啊。如果不是就要考虑清楚。
新测绘面积是由房管属下的测绘部门做测量,一般没有猫腻。 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一定要有这条,法律的规定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你们所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开发商利用了知识面的差异,使消费者吃亏的案例经常发生,但没规定开发商一定要告知购房方默认的内容,不存在“故意隐瞒”,合同签定是“显失公平”也很难举证,没一定的标准,所以消费者想推翻条约是很困难的。
物业管理费按产权面积交纳应予以确认,但以前的费用不需补交,应从开发商出具合法的面积确认资料时开始按新的面积数交纳,并将签订补充合同.记住合同是签订合同双方的法律,对双方都有约束,开发商不能随意更改合同条款.
我的意见是:根据你跟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房屋面积多出的房价款如何承担的约定,同时你也应向开发商主张要求到底多出的房屋面积是否是确权面积(房产证上的面积)等等。双方协商不成的,你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其交付房屋和承担迟延交付楼房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也可能反诉要求你交纳多出面积的房价款。
虽然已经八月份了,但是几日摇号选房仍是未知之数,政府消息封锁很严密,一点不透明。
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信息网www.eqfgj.com/ 这个网站可以查询,有用给好评 谢谢。
你好! 集资建房属于福利房,,《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对集资建房没有法律约束力!
你好!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按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 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 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 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你好!我想问一下你想做什么生意?我的建议是:先想清楚这个生意值不值得你卖高房?因为现在必竟不是卖房的好时候。我曾经做过一些生意,很愿意和你探讨。如果愿意可以的我联系。 。注明:爱问。我就知道了。谢谢!
不知道你是转业在哪个地方,在我们这里,房管局好象不属于公务员系统,但能进去是非常不错的。借用流行的一句话:相当的好!如果你们的转业安置比较好,弄个科长干干寻(我们这儿副团转业都安排不了领导职务),那你肯定得好好感谢组织,感谢党的培养。因为我们这地方房地产业非常发达,而且前景很好。但各地都有不同,但我认为,在近几年内,你的收益将会很令人羡慕-------这话是我几个做房地产的朋友说的,其中的意思我想你会明白。 但长久在此,我个人认为很难说,只能保证10年为限。 有机会,有关系的话,最好能进公务员系列,原因有二:旱涝不愁,社会地位比较高。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分析 1,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回价款及利息; 2,你多支付2.2平方米的面积价款,然后取得多出的10平方米面积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从上述规定可知,该条司法解释确定了房屋交付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原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前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处理。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在从事商品房买卖活动时,应尽可能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就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大小以及上述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处理方式作出详尽约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你好! 到当地规划局和房改办咨询一下:看看批准的面积是多少。如果批准的面积是156平方米,可以向这两个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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