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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已下发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要求预售的商品住宅在办理交楼前,开发商要组织购房人查验房屋,并不能以购房人先缴纳相关税费和签订物业管理文件为前提条件。如开发商违反此规定,将受到处罚。 购房人可以先验房再交钱的要求受政府规定保护。 —— 据新浪网新闻中心
1.带齐身份证件、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及全部购房资料以业主身份前往。领取房屋交付必备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实测面积测绘报告》(以上文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必备文件)。 2.结算房款和违约金(1) 对面积误差没有异议的,可以签署面积结算协议,结算房款。(2) 对面积误差有异议的,可以暂不结算,要求先行结算违约金(经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本律师认为,如对面积误差有异议,只要合同规定房款已经付清,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规定误差款结算时间,也未规定可以做为交房条件。)(3) 领取结算单,凭结算单领取存折。*备注:如开发商坚持要求结算房屋面积误差款方能办理结算及以后手续,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办理房屋交付事宜的责任的确认函》见(附件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检验(验房)(1) 本程序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必备流程。如开发商坚持要求物业办理,则要求开发商给物业委托书,总之在和开发商完善全部交接手续之前,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2) 签署验房单(或开发商提供的整改报告)(以下几点必须填写)A、 房屋卫生间防水及阳台(露台)防水未做避水试验,无法检测;B、 房屋地基下沉(如有)C、 中央空调室外机未安或分体空调未打空调机位;D、 门窗五金件为国产,与合同约定不符;E、 空调及热水炉未调试F、 上下水无法试验不能确认是否已通G、 室外楼梯未做铺砖和找平H、 以下填写单套房屋个性问题(3)如果验房后认为质量较多且需较大整改,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限期整改的函〉后中止办理手续。见(附件二)(4)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交付手续,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定的函》(见附件三)中止办理手续。 第四步:接收房屋及办理物业、契税相关手续(备注:如同意接收房屋同时愿意让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则以下程序无先后。否则:(1) 接收房屋(即领取钥匙)(2) 交纳物业管理费和维修基金(如不同意交纳维修基金,金地就拒绝交房,则业主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付房屋的责任的确定的函》(见附件四)(理由是新的补充协议中维修基金是交纳给物业管理公司,而交房是开发商的责任。新的普通协议中也没有规定不交维修基金就不能交付房屋,且政府部门也明文通知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不得代收维修基金。)(3) 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和交纳契税(如不愿委托办理产权证交契税,则可签署一个同意在具备办理产权过户条件时交纳的承诺书。)
答: 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如果该房产确实无法过户,您可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如果房产证你自己去办,最长可拖延3个月,如委托开发商代办,一般都这样,因为,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开发商办初始登记,也就是常说的确权,然后就要办转移登记,这个阶段你可自己去办,但麻烦,开发商在交房时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开发商随时可能就要办转移登记.
有些费用是你使用就记费的不 使用就没有费用的,物业管理费了就不好说了,如果你们当初的协议说了,装修期间或不入住可以只叫部分就按协议了,还看你那里有没有那样的先例了,没有就只好全交了。
购房指南今日在线主持人『晓成』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是:契税,大修基金,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业主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在交房时收取契税。 同时一般情况下,印花税以及大修金都是在业主收房之时交纳。如果是自己办理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市场交维修基金、印花税领取维修基金发票。就此您可以就此问题详细咨询开发商,如果一定交纳则同样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感谢关注! 详情参考西安房地产信息网的购房指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天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这些资料包括: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小区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房屋测绘成果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国家规定在开发商交房之后90日内办理完毕,但是现在实施的难度很大。 一般来说在开发商办理完整个地块的“大产权证”之后的30个工作日就差不多能办理完
忽然心动:你好! 1)收楼时开发商会不会发入伙通知书? 答:前面讲了,会发交房通知书给你! 2)手续方面,契税、印花税、水电开户费、公证费等等预收资金是否收楼时一并结清多还少补? 答:水电开户费要交。其余要看是否委托开发商统一办证,如果不,就不用交。 3)收商业房是否也需要验房?有哪些要点和注意事项? 收的过程中应该注意: 一、交房资格 需单体验收备案。许多购房者经常有这样的困惑:开发商都开始交房了,可是小区的道路还在施工,绿化还没做好,公建设施还未启用,有的甚至还没有通水通电。这样的房子能交给业主入住吗?开发商究竟开发建设到什么程度才有资格交房?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而我国目前规定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不管买房人和建设单位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建设单位交房时都应提供。否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同时,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单体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使用。另外,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因此,提供“两书”也是开发商交房的必备条件。 对于具体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加以约定,如将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合格(包括水、电、煤气、宽带、有线、安防、绿化、道路、电梯等)作为交付使用的条件,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的违约责任。 二、交接程序 先验房后办手续。目前开发商和业主的入住交接程序大致相同,一般分以下几个步骤: 1、预检整改。在还没有与业主交接前,开发商一般会委派工程部、客服部、物业公司组成内部验房团,对即将交付业主使用的房子进行预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经过预检后,开发商将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安排业主验房。 2、寄发通知。开发公司售楼部一般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提前半个月或一个月寄发《入住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等交房通知,有的同时还打电话通知业主。此时,业主最好要按约前往。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业主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同意交接。如果无故不交接,有的开发商还将从合同约定的交接日起,按日收取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的保管费。业主如遇出差在外或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3、确认身份。业主应该根据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售楼部确认身份,并联系验收交接事宜。这些资料一般包括:入住通知书、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照片(物业建档客户资料用)。如果委托他人验房,被委托人在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还需出具业主的《授权委托书》。 4、验房移交。物业公司指派一名相关人员陪同业主现场验房,若验收合格,业主须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领取房屋钥匙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户手册》等资料,同时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业主应将不足事项明确记录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可暂不办理入住手续,再次交接时间由双方另行约定,但一般不应超过30天。 提示:目前有些开发商在房屋交接过程中,往往让业主先交费用及其他手续后再验房,给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 三、纠纷处理 及时索赔或解约。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的情况下交房,业主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天真地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权利是要靠自己主张,如果购房者不提出、不主张,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却不知道这种做法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等于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对开发商的违约,分不同情况购房人享有合同撤销权或索赔权。 (1)对于合同撤销权,《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目前法官通常会认定购房人收房就是购房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具体到房地产纠纷,根据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条中的三个月和一年这两个期间均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理由中断和延长的期限),它们是不变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不存在期间的终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只要期限届满,解约权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通俗地讲,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购房人开始享有法定解约权,同时,从该日起的解约权也进入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如果购房人在除斥期间过后再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在购房人享有解约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开发商催告购房人行使解约权,则购房人在收到催告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应行使解约权,过了三个月购房人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样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赔偿损失: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8.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购房人亦可请求解除合同。尽管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上述解约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作出规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解约权均存在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于开发商违约,购房人的索赔权同样首先要由购房人提出,如果房地产商对购房人的索赔存有疑义、不肯赔偿,购房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则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购房人如对开发商交房存有疑义的,一定要书面提出,并注意保全证据,如果和开发商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又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要注意千万别错过法院可以接受的诉讼时效
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如果合同没有另外约定,完全可以退房。此外,也可以不退房,合同如果对面积误差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多出的面积超过3%的办法是送给你的。 目前,正值收房高峰期,提醒购房者发现问题准备退房时,先吃透相关法规再言退。因为导致业主退房的原因有许多,比如原规划变更,面积缩水、产权证未办理下来等问题。在更多的时候,购房者提出退房,会受到开发商的种种抵制。 是否符合退房条件 如在购房合同中已约定退房事宜,可依协议行事;也可对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退房。 从目前法律环境来讲,可退房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开发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不符合售楼广告或售楼书所表达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取得产权证等。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好退房的具体条件,且购房者又有证据证明该条件成立,那么购房者就可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业主起诉,即使开发商推诿,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协商不成再诉讼 建议业主,如果满足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最好还是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这样可以省去诉讼费用。如果开发商提出的补偿条件能使业主满意,业主可根据自身情况收回退房要求,或在开发商协助下办理退房手续。如协调未果再选择诉讼或仲裁。业主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但符合法定退房条件,法院也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要求。对于未经合同约定也不在法定范畴内的退房请求,建议业主应先找开发商协调。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诉讼,法庭鉴定过程相对较长。如业主发现墙体出现裂缝,可提出与开发商共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不会对房屋主体结构构成影响,并可以修复,法院将不予支持业主退房请求。但若鉴定后发现裂缝无法修复,法院则会支持业主的退房请求,同时会判鉴定费和业主的装修费由开发商支付。 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 除房屋全价款及相应利息外,开发商还须赔付业主前期支出的费用。在索要违约金方面,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在退房款方面,采用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可直接要求开发商退还自己所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但通过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情况则要相对复杂些。实践中,都是发展商将应退购房款分成两部分,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部分直接退还给买家,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并终止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此外,开发商还应支付购房人首付款利息。即从首付款交付日到开发商归还日该笔首付款的利息收入。若购房人按揭贷款已进入月供阶段,开发商同样应归还购房人月供及利息支出。若购房者要求退房时,已居住了一段时间,这期间产生的折旧费应由业主补偿。在退房中若责任方为开发商,购房者可不对房屋折旧进行补偿,若是购房者的责任,开发商则可以不赔偿业主装修费。 ■退房流程一览表建议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房:首先购房人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话向开发商发出退房通知。然后督促开发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内负责办理购房人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全部手续,再督促开发商将全部购房款返还给购房人,并办理停止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还款的手续。至此,消费者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开发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购房人与开发商的买卖合同也意味着得以解除。此外,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所以最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办理保险退保手续等。 ■法规支持 ●购房者可索回保险费对应法规:《保险法》相关规定退保程序: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定后,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购房人可依据上述规定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违约金就高不就低对应法规:《合同法》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定金可双倍退还对应法规:《合同法》第116条具体内容: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条款解读:“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一般来说,开发商代办的,应在购销合同上约定时限,如果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属于开发商责任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至于房产管理部门的办事时限,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是的。不交物业费不给你房屋钥匙, 一般都是预收一年的。和住不住没有关系,住不住都收。
不知道您与开发商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全国统一的样本合同,而针对办理房产的事项没有做出特殊约定的话,您可以仔细看以下条款,合同所承诺的是在X日(通常都是90日)内将办理房产登记时开发商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报送到房产局备案,而并非办理完房产证,所以从合同来开,并没有明确办理的具体时间。 开发商把相关资料报送房产局后,大约在十五天内就可以办理完总房产证,然后开始办理分户房产证。 建议您到当地房产局去咨询一下,开发商是否报送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资料,如果没有报送资料,那么就说明开发商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可能缺少相关手续。
就物业管理条例来说,楼主所说的“收房”,也就是俗称“入伙”! 物业管理费是从业主入伙以后第一个自然日开始算起的,也就是你如果不入伙,不签字确认,可以不用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但是如果给你挂号信,你确认收到的情况下,2年内不入伙,物业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定金的房屋,而定金是不还的……
1.开发商和银行去办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你签完贷款合同基本没什么忙的了。 2.现在各地方抵押手续有出入,有办好证后在房产证上注明抵押情况,房产证发还业主的,也有房产证原件放在交易所里,业主只拿复印件的,所以具体问问开发商或当地交易所。
我想这个开发商不可能是第一次售房,你可以打听一下以前买房的业主都是何时拿证的,这样心理就有数了。如果以前信誉很好,我想一年也没什麽可担心的。反之,你要考虑对策了。
我是2002年买的房子,今年才办理房产证,什么带有惩罚性质的钱都不用交。你最好去找自己房子的开发商,向他们交纳一定的代办费,自己就省心了,等着拿证就可以了!
开发商要求你先交物业、取暖、有线电视费等才给你钥匙的行为,如果没有合同的约定,你可以拒绝收房,由此导致的延期交房责任需由开发商承担。
1、核验业主材料 2、业主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由开发商加以说明,《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3、业主领取钥匙并签署《住宅钥匙收到书》 4、业主做综合验收 5、业主就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改进意见或解决方案 6、开发商与业主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7、根据协议内容解决交房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在15日内解决的,双方应当就解决方案及期限达成书面协议< 8、业主签署《入住交接单》
人们都知道购买商品房应该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但对于如何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分歧很大,其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交纳的时间,二是应该交给谁,对于这两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规定的不是十分明确,但各地方的税务局和房地产管理局都有具体规定。就以北京市为例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契税的征收主体与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京地税地<2000>478号 关于做好契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契税征收方式暂继续采取委托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和乡财政所代征的方式,具体委托代征工作事宜,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办理。”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各级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含土地)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同时,即时代征税款。” 京地税征<1997>389号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地税局只委托过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契税,而代征人不能委托其它单位代征。这表明商品房契税只能交纳给北京市地税局委托的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代征。契税的交纳时间应当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即办理产权证时交纳。 二、公共维修基金征收主体与时间。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商品住宅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0号关于严格按规定归集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通知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规定: 1、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要严肃查处房地产商擅自代收维修公共基金的行为。房地产商已经代收的,要限期将代收款交至区县小区办;对于提高归集比例多收款的,要督促房地产商退还给购房人。 2、今后,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不得委托房地产商代为归集维修基金,对于擅自代收维修基金的单位,各区县房地局要严肃查处。 根据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购房者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而房地产商不能擅自代收公共维修基金。 三、 目前的实际情况。一般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在补充协议里约定购房人在收房时向房地产商一次性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交房。如果购房人是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这一条房地产房商是一定要坚持的,其理由是房地产商为买房人贷款提供了担保,如不在入住时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会增加自己风险。其风险表现为如果购房人不及时交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办理产权证,按揭银行就办理不了抵押手续,一直由开发商担保,一旦发生购房人不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房地产商将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其实这个风险是不存在的,因为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产权人还是房地产商,而购房人已经至少支付了20%的房款,房地产商完全可以以购房人违约为由,将房子另行出卖,补偿自己的损失(实际上现在房地产商在与购房人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都是这样约定的)。另外,如果购房人一次支付购房款,房地产商的这个理由根本就不存在了。房地产商的这种违反规定的做法为什么能大行其道呢?这主要是在具体操作上房地产商并没有违反各种规定,购房人在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时,房地产商一般会要求购房人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至少有两项内容,即代办产权证和代办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因此房地产商收取购房人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一种“自愿”的委托行为,而不是代征代缴行为,从而规避了有关规定。无论形式如何,实质是购房人在入住时就将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交到了房地产商手里,在房地产商交到国家有关机关之前,对购房人却真真正正存在很大风险。 综上,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办理产权证是不可分割的,如果每个购房人都自己办理这些手续在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恐怕有些困难,因为:第一,对房管局来说很难完成这个工作量,第二,大多数购房人可能没有办理这些手续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个人认为: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之前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交给房地产商办理产权证手续,这样的办法简单易行。
1、各种收房资料要齐备 业主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二是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业主就应该拒绝收房。同时,业主要查看收房条件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出入。 2、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 购房者一定要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约定一样,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3、签收房文件时“留一手” 一些小区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把一些配套费用交齐后才让业主进新房查看。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约定“交房时,应先验房然后签收房手续。”如当初合同没有这个约定,则可采取变通的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验房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4、仔细查看《备案表》 按照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而一些开发商却用一张《备案表》来应付所有的项目,业主收房时不能只简单地看有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是要仔细查看所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表的范围内,以及表内的各个分项是不是都备了案。 5、其它的注意事项 购房者要注意收房的期限,收楼日期可提早不可推迟,若实际交楼日期超过了合同上约定的收楼日期,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进行,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收房手续,从法律角度来说,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较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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