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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按房地局规定办理房产证必须携带购房发票。
这基本上是一般做法,如果能确认收定金的是开发商(主要是看定金收据的公章),那么就不会有问题。 当然,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是应该明示的,但没有明示只是瑕疵。 您交了定金,说明您实际上已经尽了前合同义务,如果最后合同没有签订,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
能查到,不过查不查另当别论。
你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来限制债务人将财产转移 。你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了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并支付了保全费 ,因此你对被查封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开发商以未提供收据为由不开发票是不合理的,因为收据是开发商自身作为财务手续需要开具的,而发票是国家税务等要求开具的,收据遗失可以通过开具证明或说明来解决。 如果房产证已办好,不要发票也无所谓。如果你要卖房,可能需要发票说明你的购房价,以计算纳税额。但也可以根据规定按总价的百分比计税。关键是看你房价涨了多少。
1 购房发票是除购房合同外,另一个能够证明文件,但购房发票的重要性并不低于购房合同,因为,购房合同的生效是已购房事件实际发生为基础的,只有购房发票能够证明该业务确实存在的事实.另,购房发票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税款的凭证. 2 如果房产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办,维修基金 契税的发票获取是可以置后的,但应当让收款人出具相应金额的收据并注明用途.
看从哪儿寄咯,一般来说,首重大概12-20,续重是2元一公斤的。举手之劳,请点“好评”,支持我在微问的道路上帮助更多有需要的人~
这种方式显然是一种违规操作,国家明文规定商品房在没有拿预售证之前不允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但在一些中小型城市 ,由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很多资金实力不是很雄厚的开发商采用收取会员费、诚意金甚至直接收取首付款的形式违规操作,而很多消费者缺乏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加上特殊的市场环境,这种行为也就大张旗鼓地在进行之中。由于现在房产市场一片大好,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难对这种行为说“不”。
绿袖子:你好! 按我们这里税费大概如下: 1.交易费.约3元/平方米. 2.契税:约4%*总房价(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一样). 3.印花税:0.05%*总房价. 4.评估费:0.5%*总房价( 不做按揭,没有0 5.律师费:600元左右.(不做按揭,没有) 6.保险费(不做按揭,没有) 7.房产证工本费:约80元. 8、土地证工本费:80元 9、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2元/平方米 对普通商品房契税按50%征收,即2%.但是你买的房子超过了普通商品房(120平方米,地方可以上浮20%,即144平方米)的面积,所以肯定是按4%征收。
1。在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如果印有当地房管局备案专用章。那你大可放心,不可能用你的房子作抵押。因为已经备过案了。 2。在正常情况下,开发商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里都会和你约定办理权属初始登记以及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如果超出约定时间,会赔给你很小一部分违约金(一般不超过0.5%)。 所以不建议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除非你想解除合同),因为即使起诉,法院的判决也很有可能是协助办理,很难约定开发商办理的时间。所以建议通过相关部门(市国土房产局,市长信箱等)用行政手段解决,最好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这样效果更好!
如果不是在签约时一次性付全款,就将定金和首付款一起交。首付款至少是房价的40% ,贷款的话接下来马上办理贷款手续,不贷款的话可与开发商约定下一次付款时间,最后留下尾款(10-15%)待交房时付清。 你担心的一次性付全款后自己的权益问题,除了签约时双方的违约责任更详细明确的约定,定金额可稍高。但你也要保证自己第二次付款时间!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这属于配套费的一种。与水电暖的一样要交的。可能是以前还没有规划,没交这笔费用。现在可以办了,就要补缴。
1、这种售房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要看你们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于交付房款具体是如何约定的。我能告诉你的事,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未完工,是不会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2、如果不合法我该找当地的那些部门反映问题?也就是说像这种情况当地什么部门负责管理这些开发商?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你目前可以不用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就是不理开发上的无理要求,你也可以到当地房山管理部门反映问题。 3、这项的商品房能不能购买? 你购买该商品房的过程中,虽然在支付房款的问题上产生歧义,但如果没有其他问题,该商品房还是可以购买的。 4、提供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退不了,你玩不起时间
你很幸运,一般是1-2年办房产证。
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 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北京现代商报定金是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的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依其性质和效力通常可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该条内容是对立约定金的解释与适用。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主合同的订立而签订的从合同。立约定金生效的时间和效力较其他种类的定金是较为特殊的,它从性质上讲虽然是从合同,但是它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生效而生效,它的生效是独立的,并且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就成立的。其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立约定金的上述特点是由它的作用所决定的,即立约定金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主合同的签订,当其所担保的定约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立约定金也就由此发挥担保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成立立约定金的担保合同中应当对与主合同相关的重要内容,例如合同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开发商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立约定金的,并且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由于仍然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无法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由于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承诺的条件进行了变更,购房者无法接受这种变更,从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依据《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要求开发商向其支付双倍定金。 《认购书》中的立约定金条款实际上是一柄双刃剑,购房者在签订带有这种条款的《认购书》时应当谨慎行事,应当事先对所要购买的商品房相关状况以及开发商所提供的购房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协议)有一个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认购书》中还应当对房屋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予以明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避免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于某些条款达不成一致而无法签订合同,从而损失掉先前向开发商交付的定金 信息来源:锦联房交网
商品房1700元/平方米,开发商给你按1400元开票: 1、从开发商的角度看,属于偷税行为,少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2、从你个人角度看,少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也是属于漏税行为。 3、如果这种事情不被税务发现的话,算是侥幸。发现的话,漏缴的税补上,还要交漏缴税款的滞纳金及罚款等相关的处罚。 4、建议不要采取这种形式交款,因为: (1)少交漏缴税款,心里总是不踏实。 (2)外一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你想退房的话,开发商如果要以发票为依据退款,你是说不清楚的,有可能吃大亏。
可起诉。做房屋质量鉴定。如果影响居住是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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