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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一下:一手房购买及5+2证一手新房程序如下:选房(同时签预购房协议)→交首付(同时签商品房认购书)→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开发商收回了预购房协议及商品房认购书)→办理贷款(同时缴纳契税及房屋维修基金). 开发商只能在预售许可证下来后才能和你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签好了,办贷款. 还贷是看你贷款的年限,根据你自己的经济情况来还,当然它有每月的最低还款额度!如果有条件允许的话,最好是提前还贷!这样还的总额就少,少还一笔利息!在签定合同后7日内付首付,首付之后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的五证两书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六、“两书” 《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购房时请查清,以免上当受骗!
我觉得好奇怪哟!想了想,这是你的不对呀!既然房子都没通过验收,你又是怎么住进去的呢? 你家里买台电视机,你也会检查一下有没有合格证;房子同样是商品,你怎么就不检查一下它的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呢??买到没合格证的电器你怕被电死,对不对?那买到没有合格证的房子,你还住进去长达两年之久,就不怕被砸死吗?!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相关法律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是不允许交付使用的,更不允许住进去,还长达两年之久!!生个孩子你还知道要给他上户口呢,不然就是黑户了,对不对?!我看这事早就该上中央台曝光了,一群法盲!这是拿生命当儿戏!! 房子没有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永远也办不到房产证,这是肯定的。 现在,你们只能要求开发商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别无他法。另外,再看看当初的购房合同有没有关于开发商延迟交房处罚的约定,若有就赶紧去维权吧。
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说明还没有进入交付使用阶段,其工程质量没有得到验收认可,所以,你可以拒绝接受.等候验收合格之后,一并与开发商计算索赔延误工期的损失.
没什么准确全称,就是房屋产权证,大产权只不过是产权证里面的的面积是整栋楼的产权面积。然后再进行小产权的分割,也就是每户的产权。 大产证是针对按栋为单位的房子的可以是几栋楼,或一个项目的所有楼。 办理初始登记的依据: 1、是要通过规划局的竣工验收看是否超出批准的建筑面积等 2、 到公安部门申请到门牌号; 3、完成房屋面积测绘; 4、通过建委的质量验收。 就可以办理初始登记,也就是大产权的确权。
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实际只要出示四方验收证明就可以作为质量验收证明。 看了你的补充回答如下 我告诉你这个就是因为有过这种官司,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得 证明就是四方验收证明,而且是开发商赢。
商品房的各项质量等的检验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 即使是专业人员也需要有一段工作的过程 因此,专业问题应该交给专业人士去做 购房的非专业人士,应该注意的两件事 一是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发票 二是购房合同条款 在政府部门审核开发商的房屋是否具备销售 条件时,要审查很多要件 包括;用地手续、规划手续、建筑手续、配套条件等等,合格后方能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据此,开发商才能到税务局申领发票。 因此,你只要看他有没有销售许可证就行 你的注意力应主要放在合同的条款上,别让开发商把你的权力都给弄没了就行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过程中的4大义务 义务一: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包含两层含义: 1.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交付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这里的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目前来说,《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制定了相应的商品房交付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主要根据合同约定。 开发商应按照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标准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①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②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③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④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配套设施,上述各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开发商还有义务按期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 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发商仍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还有权解除合同。 义务二: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1.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开发商报送的齐全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向其发放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从以上规定可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既可以是建设单位(开发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后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也可以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的说,后者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公信力更强。 若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则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2.开发商交付商品房时,还应向购房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据。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对于期房来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面积是根据设计图纸测出来的,商品房建成后的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数据有差异,商品房交付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应对面积差异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另外,物业管理公司也是依据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收取物业管理费的。 义务三: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开发商交付房屋时,若未向购房人提供上述两项文件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此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义务四: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向购房人发出《入住通知书》,书面通知购房人前来接收房屋。《入住通知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②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③购房人需交纳费用的说明;④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⑤基本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 《入住通知书》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出为宜。购房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组织相关人员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查验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与购房人签署《交付合验单》;查验房屋发现问题的,开发商应请购房人填写《返修单》,组织人员及时返修并将返修结果通知购房人。 商品房交付过程中3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货不对路,收到“毛病房”怎么办? 这里所说的“毛病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二是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 1.商品房存在质量瑕疵是指商品房质量存在问题。目前,商品房交付过程中,购房人以此为由,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情况较为普遍。 购房人能否以此为由拒收房屋,首先要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中有关的违约责任约定,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或解除合同,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交付的商品房存在地面、墙面裂缝、局部渗水、漏水,门窗损坏等质量瑕疵的,因其一般不会导致购房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购房人不能由此拒绝接收房屋。但这并不是说开发商交付存在这样质量瑕疵的房屋就无须承担责任,开发商对于交付质量瑕疵的房屋,视具体情况不同,应承担维修、更换、重做等违约责任,对于因维修、更换、重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还须向购房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是指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义务。” 因此,对于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若开发商在销售该商品房时未明确告知已设定了抵押权等他项权利,商品房交付时该瑕疵仍然存在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 入住时没交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怎么办?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购房人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怎么办? 在不少项目中,购房人因自身原因,未按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前来办理入住手续,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双方对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承担以及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发生争议,由此产生了纠纷。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楷体) 因此,因购房人自身原因,致使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应由购房人承担,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由购房人承担。为减少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建议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与购房人进行明确约定。
一、这里说的"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就可以交房符合国家\建委交房规定吗吗? 这里的"商品房经质量验收"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才可以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二、如果可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有哪些验收项目? 竣工综合验收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三、验收的单位是开发商?还是施工单位自己?还是政府相关部门?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由此可见,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天地如此:你好! 商品房的竣工后,只要配套设施完成或者确定了完成时间就可以交付使用。但是具体什么条件交付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五种条件。如果买卖双方选择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那么,商品房的竣工后马上就可以交付;如果选择综合验收后交付,那么1个月到2年的都有,因为综合验收要所以配套都完成。
竣工验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不行,你可以拒绝签收商品房。不然,房子日后出现问题就不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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