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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宅基地的使用人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以实际需要为根据,如果宅基地长期闲置,表明使用人已不再需要此地,因此国家或集体有权收回。但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国家不得提前收回。您全家人早已到市里居住,如已属城镇非农业户口,何况宅基地所盖的房屋在70年代末已倒塌,那要回来就困难了。
这个“三家抬”政策是有的,但没有国家的统一规定,都是地方政策。其基本内容就是对于无房户,在遇有拆迁时要由国家减免部分税费,开发商不得赢利,个人出建筑成本,由开发商为无房户代建房屋。 无房户的标准是有住房在但无照或不是自己房屋,在居住地有户口本,并且人要长期在此居住。以上条件也叫做“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无房户,享受“三家抬”政策。你的情况应该够了。
你可以申请宁波经济适用房。 你持现住房资料、户籍证明、婚姻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江东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 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 江东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社区张榜公告10日,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家庭成员房产档案。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由江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不实行轮候制。对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由江东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进行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序,根据本区的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本区准购对象,当最后分数并列且申购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准购对象。对确定的本区准购对象进行登报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再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购房家庭持《准购证》按购房顺序号依次到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直接选购住房,签订购房合同。
我买的房子不能过户到我的名下,能不能与房主定一份协议,然后去公证处公证一下?需要什么手续? 买的房子不能过户到买方的名下,买方与房主定一份协议,然后去公证处公证,公证机关通常不给公正,即使给予了公正,那么,在法律上也只能证明买方与卖方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而不具有物权法律关系.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说,反而会承担很大的不确定的风险.
如今很多地方已无农、非农户口之分,一概称为“居民”。你能不能回农村盖房,就看你的户口是不是一直在你老家的那座房子里(包括现在)。不在,你根本不能去盖房。看你的叙述,一,房子是你父母的,二,你是可以盖房的(1,继承2,村里也说能)。按照法律精神,你在那里可以按照你父母的意思盖房。他们给你(继承)三间房,自然也给了你三间房的宅基地。“村里几年前规定,非农户口(本人)2间,农村户口(兄弟)4间”这样的规定似莫名其妙。你最好找到当地土地部门核定房屋与宅基地的有关文件,拿地方法规为自己找回利益。 另外,你不用你自己的名义,而用你父母的名义盖房,不也少找许多是非了吗?(这是我在不了解你们当地以及你们家的具体情况下做的以上表达,请斟酌!)
你如果说的是城市住宅,房产税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是“人头税”,与户口或每户人数没有任何关系。原来的房子交税了,是按原来的面积交的。如果另买新房子,则要按这新的房子的面积交这房子税。 如果说房子与户口有关,那只能是农村。根据《土地法》的规定,每户农民家庭只可以有一处宅基地,这就与户口有关了。那么,儿子想另有房产,则必须在结婚后与妻子单独立户,才有资格申请得到自己这一户的宅基地。
我村有一户人(农业户口),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遂将自己在农村的房子抵偿给他人,他算无房户吗? ···自己原来有房产,处分给别人,不管什麽原因,只要不是村委会的调整,都不能算---无房户。
可以,有个朋友户口怀柔深山里的,大学毕业城里工作,卖了经济适用房.
第一, 政府对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的所谓拆迁是对你们房子的征收或者征用,会有补偿款。而非城镇的拆迁条例的管理范围。 第二, 这两个户口本是整个房产的先后取得的,还是六间房产分属不同的户口本。以确定哪个有法律效力。 第三,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户口的公民有权拥有的权力,另外,户口本的户主自然可以代表整家人。但是大儿子分出去了,有另外的户口本自然你不能代表。 但是,大儿子的那两间房在你的名下,你就可以用。
1、!,是的你只拥有房产的权利。鉴于我国村集体用地的制度,地是属于集体的不是个人的,所以你有的是房屋不是土地。我国目前还没有施行土地私有化,土地不属于私人。因此,如果拆迁,你可以得到房屋安置补偿,但不能得到土地的补偿。 2、湖南长沙的补偿标准,我这个问题回复不了,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拆迁多数是单独协商补偿问题的,也就是说没有具体的可比性。比如有些人的地位置好些可能会补偿多点(如路边)。如果是农用地的还要补青苗费等等费用,不过那些多是补给村集体的。 关于房屋的补偿,大体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因为他们也是房屋的补偿不涉及地,地是补给村集体,至于村集体怎样分到他们个人就是另一个问题了。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如有不妥请及时指正。
想买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最有效的方法就是: 1 去公证处公正,公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你,而不是房产公证. 从公证即日起,房屋的一切相关手续全部属于你保管,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 房产证签发的那天,你和原房主一起去办理,当然该房屋的户主就是你本人.也就是说即日起该房屋与原房主再无任何的关系.
母女俩可以对房产共同共有。但你现在面临的不单纯是过户给女儿的问题。因为你们的这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丈夫去世后,属于丈夫的一半房产,应按《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而你和女儿以及公婆都是法定继承人,每人各自继承你丈夫遗产的1/4,总房产的1/产权。 由于你只拥有该房屋的5/8产权,是不能直接把全部产权过户给你女儿的,因为其中还包括你公婆的各1/8产权,否则就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你可以与公婆协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问题(比如按照市场价给予他们各等值于1/8产权的经济补偿,以换取他们放弃继承的部分产权)然后将该部分产权赠与你女儿,并借此变更产权证;也可以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析产,然后变更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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