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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定要买小产权的房子,那么请注意: 1. 小产权的房子更名手续要花钱的,这笔钱是具体由你们买卖双方谁来出 2.确定小产权房的使用年限,个别的没有使用年限。 3.一定要亲自和卖方去产权单位做更名手续。 小产权房国家规定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所以建议不购买。
你好! 1、这种交易行为是不合法的,产权是国家不承认的; 2、如果国家那一天要求该房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话,那么所谓的产权人就必须在交纳原本应该由开发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3、拆迁风险:这种房产甚至可以等同于违章建筑,假设镇政府只是按照果树园向建委申请用地的话,那么万一拆迁就可以按照果园向被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
我是楼主,我今天专门去楼盘周边调查了一天,村委会、村民没谁能担保。翠湖湾售楼部也去了,同样是马上要交全款明年底交付。只能看自己愿不愿意赌一把。
(一)法律风险 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最典型的案子就是1994年全国各地的画家入驻通州宋庄,逐渐形成全国最大的画家聚集地。但由于房价飞涨等多方面原因,陆续发生卖房农民因反悔卖房起诉画家的案件,至今已经形成13起讨房诉讼。 2007年7月,画家李玉兰第一个接到了一审败诉判决书,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要求原房主按照评估价给李玉兰9.3万元补偿款,李玉兰于判决生效90日内腾房。李玉兰遂向市二中院上诉。 2007年12月,二中院终审首次认定“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判决中指出合同无效主要责任在于农民反悔,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 (二)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三)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四)转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由此可见,乡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但这并不是说乡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我是这样认为的,以前产证是分绿证,黄证,红证,其代表意思为所有权,使用权, 而现在所说的大产权应该是指整幢房子(一个单元号)或是整个小区的产证. 而小产权是指一套房子的产权.
就“小产权”本身而言,国家是不承认的,遇到纠纷法律上难以保护。 并且你这具体问题上已经有不妥之外了。就是“大产权”也无法过户的。因为是过户时必须是有房产证上的房主本人签订的买房协议,并且必须有房主本人持有异议自己的身份证与你一同去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 如果是老人去世了,应该是先办理继承,过户到继承人的名下,再由继承人作为新房主,持过户后的房产证和他本人的身份证与你一同去公证后,才能办理过户。 另外。如果继承人不只是此一人的话,只要有一个继承人提出异议,你们的交易就是非法无效的。 你们现在的协议是无效的。 建议他先过户到他的名下,再与他签订协议。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买小产权房注意事项: 1、看开发主体是否合法 实施城中村土地开发的主体可以是村民,还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经济实体,也可以是村委会依法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但主体一定要取得合法开发土地的资格。 2、看是否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按照有关规定,城中村的开发用地,必须由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为国有土地,实现土地性质的转变,再通过“招拍挂”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并由武汉市国土房产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只有符合城市整体规划,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才有一定的取得保障。 4、看是否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报建、招标、施工、监理及组织竣工验收。 5、看有没有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这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准许向社会销售的重要标志。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符合《房地产法》的规定,经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审核,各项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向社会销售。
其实,现在买房居住质量不是特别重要,房价高低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市中心大部分老房子都好几十年了,但价格比新房还贵!主要看你需要什么?寻一下周边房价比较一下!不过问问按个使用年限问题,一般住房使用年限为70年,这房子快到了!
再搞250个浦东 250个CBD商圈 250个歌剧院, 250个博览会 250条迎宾大道 250个赛事, 搞250文化节 250台湾村韩国村 250个论坛 招商250项目, 搞250酒吧街 250条磁悬浮, 到那时上海就不是今天上海了就是世界金融中心!!!!!!! 到那时房价准保再涨250倍 问?到那时上海人还买得起房吗 回答!我的世界金融中心的口号是 说英文的住市中心 港台人住内环 上海人一律搬到远郊区县
其实,追根到底,小产权房的由来,也是源于政府行为。毕竟,乡镇级政府,也是我国最基层政府!难道,他们一手炮制出来的小产权房就一定要让老百姓买单吗! 老百姓始终都是扮演着被人耍来耍去的角色! 按照我国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管理办法,乡镇级的政府是没有权利开发集体土地盖商品楼房的(小产权),他们发放的产权对象,只能是当地的农民社员。 可是,在小产权房的发展初期,我国的行政部门可以说就是明知却不加以制止。本身,就是政府的不做为与失职,导致了老百姓的购买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现在,等到了木已成舟的时候,叫老百姓自己买单,国家一句话就否定了老百姓的金钱投入(毕竟小产权房的价格也不是一般的电器价格),这本身就是不合理,不公平的!地方政府就应该为自己当初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起责任来! 从客观上说,小产权房其实不仅侵害的是买房人的权利,同时它更是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利。 毕竟,那是当地所有农民的集体土地,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利益,被当地政府与个人所侵占。我敢肯定,但凡涉及小产权房问题,必然有违纪、违法甚至是腐败行为!地方乡镇政府大多以村级住房改造的名义来建造,还自诩为农民做好事,其实,就是卖地赚钱,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侵害农民集体土地。 做为住房的城市改造,香港是最值得我们政府学习的,只有,大量的建造公房,廉租房、两限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小产权房决不是解决住房的唯一道路。 本人认为,目前,小产权房的问题,并不是买到小产权房的老百姓 的问题,而是地方政府自己的问题,不应该把这个问题全部压在老百姓的身上,地方政府因该承担起这件事情的主要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方案。作为买到小产权房的人也不必惊慌,毕竟,我们这个社会提倡的是和谐建设,我相信政府一定会有妥当的解决办法。至于,没有买小产权房的人,建议你就不要购买了,毕竟,过去政府是没提醒你,但是,现在国家已经提醒了, 我们就不应该在去陷入那个泥潭了! 做为拆迁合理的补偿我觉是有必要的,毕竟小产权房也是买来得,不是老百姓抢来得,难道,老百姓就一定要为那些腐败分子买单吗?
1、法律风险 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小产权房是无效的,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2、政策风险 在购买的是在建乡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3、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4、转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1、在购买产权房一般税收都是去税务局收的,房地产的,特殊一点,可以先到房产局拿到评估房产的价格再到税务局备案的,小产权房屋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自然不能办理交易手续,也就不用缴纳税款了。 2、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3、小产权房和大产权的区别在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上面,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在买卖交易时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像普通房屋一样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
1、看你买的小产权社区的规模。要是只有一两幢房,建议你还是小心一些为妙。如果有三幢以上的,你放心买好了,要真的拆除或整治,当地政府还真不好下手; 2、既然在乎这小产权房的便宜,也就说明你是刚需,不是投资了吧。小产权房可以解决居住的问题,不适合投资。买了住住而已,没问题的; 3、尽量买交了房的现房,也就是交了钱后,马上给钥匙的那种,改签的各种协议都给他签好,交款的凭证之类的都留着。不要买所谓小产权房的”期房“,小产权房本来就是非法的,期房更加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 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根据该法律规定,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因此,建于该集体 土地上的房子只能在集体内转让。对于小产权房,国家目前的政策是严控上市交易,中介公司 不能居间小产权房。即便小产权房需要交易,也只能在同一村集体组织内 部(该村村民之间)转让,不得转让给该村集体以外的人。否则转让合同 无效,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中介公司可能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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