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
大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购买者须具备三项条件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属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标准,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适时进行调整。
附2:
●人口
申请购房的家庭人口,必须是同一户口并在一起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面积
人口分摊原住房面积,按同在一个房证内的户口人数计算(不含申请人家庭以外的空挂户口人数)。
●收入
家庭年收入按夫妇双方上一年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住房公积金;三、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股息红利;六、其他所得。
■每户只能购买一套
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权利。
■对购房者进行公示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进行审核后,按申请购房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确定当年购房家庭资格,并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15日无异议的,确定为当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予以登记建档,发给《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对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单位不能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只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给单位。
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的,不予售房,不办理产权证书。
■购房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购房人须按成交价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违法者将受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照同地段土地市场价补缴地价款和减免的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土地开发权。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责令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交综合执法部门按每销售1户处2万元罚款。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购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对已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责令其补齐同类地区商品房差价。对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