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婆去年结婚,但是还未领结婚证。老婆与单位在2月刚刚签了劳动合同,因已怀孕七月,3月办了病休在家,所需的证件齐全,本来单位已经同意,忽然今天来电话说要解除合同,理由是未领结婚证。请教各位朋友专家,这是否有违劳动法?我应该怎么做?谢谢各位了。从心里感谢各位!
我不想顺情说好话,提个与楼上二位不同的意见,供你参考,以免把事误了。
法律上的结婚是指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你们没有登记则不属于结婚。未婚先育是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就是说,单位有权依法对她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给予处分。
单位将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正当,并且又省下一笔与生育、产假相关的费用,何乐而不为呢?
你们是被单位抓住把柄了。 这个官司你们是打不赢的,只会空搭上一笔仲裁费和诉讼费。更关键是闹得心情更不痛快,要注意了,孕妇的心情不好会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的。
老弟,劝劝你媳妇,认了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第四十二条只针对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如果你老婆有第三十九条所列的一种情形,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合同。
除非单位有证据证明未领结婚证而怀孕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无权解除合同。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未领结婚证不应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除非单位有证据证明未领结婚证而怀孕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无权解除合同。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