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判决确定之日、执行之日、生效之日有什么区别?能举个例子吗?
2、刑罚中有没收财产,没收的财产是要优先偿还正当债务,那么偿还了之后还要不要罪犯补上国家没有收够的没收的财产?(说得晕了点)
3、投案自首后逃跑,再投案的,能否成立自首\?
4、死缓减为无期,缓刑犯的减刑,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减刑?
5、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等刑罚,要从何时才可以减刑,就是减刑的起始时间考不考?
6、刑满释放后犯新罪并且发现有漏罪的,新罪和漏罪属于同种类数罪的,以一罪处。
是以重罪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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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确定之日是法院宣判之日,判决执行之日既司法机关(监狱)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有一小段间隔,中间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生效之日刑诉法规定判决宣告后10日内生效。
裁定5日生效。
2。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人个人合法财产。合法债务偿还后是债权人的财产不属于犯罪人财产,当然不必补足。
3。成立。
4。死缓减无期是广义的减刑,但不适用关于减刑制度的规定,而是直接适用法律相关规定。
缓刑是。
5。不考,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总的原则是要有一定考验期,不可一入狱就减刑。
6。刑罚执行完毕后犯新罪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是累犯,从重处罚。此时的以一罪处是指构成一罪而非数罪,而已。
1、判决确定之日即生效之日。刑事诉讼法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因此判决执行之日在判决生效之日以后,实际上执行之日就是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之日。
2、犯罪人的合法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中扣除其应当用于清偿合法债务的财产和留给由其抚养的近亲属生活所必需的财产所剩余的部分为没收财产的范围。
3、成立自首。
4、不属于减刑。
5、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部分,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之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执行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内。
6、以一罪从重处罚。
只知道第三题: 能成立自首,但不是原来罪名的自首:比如那人是杀人犯,则自首只能算是脱逃罪名的自首,但对于故意杀人罪,就不能考虑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