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下,二手房转让过户需要多少钱?需要那些钱?
在行政BZ中心从土地、房地产、税务窗口拿资料加起来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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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纳定金而且约好好过户时间。 二、到房管局或者是服务...
在彼此双方进行交易时,申请的过户资料首先需要在当地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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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应急资金使用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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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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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变成保障房两者有什么区别?我买的房子合同上写着是商品房后来在看新闻联播的时候发现恰好查处违规的保障房新闻而我买的所谓的商品房也小区在其中。我想问下我是不是受骗了?商品房保障房两者最直接的区别在哪里?对我有哪些损失?现在第一个月的贷款已经下来了卖房子也没法卖了我可以选择什么办法维权?
商品房 两者 区别 卖房子
我的案子是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问题吗?刘律师你好:我和我母亲是同一单位,82年共同分得福利住房一套,建筑面积50.75。93年单位房改,以户为单位。母亲代表我以户主名义购买了该房41.25%的产权。剩余58.75%产权归厂所有。我和母亲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并以母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使用证。(1717)号判决书说的。母亲拿到产权使用证后,在94年将我告上法院,要我腾退住房。说我没在那里居住。经法院判决: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直到2004年母亲病故,病故之前立下公证遗嘱,有其弟继承整个房屋。弟在我不知的情况下、据此遗嘱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为弟的名字。2006经法院判决:在41.25%里面我享有49.25%,弟享有50.75%,剩余58.75%归厂所有。我通过执行程序办理了共有产权证、登记为我和弟的名字。我收回了49.25%的产权。2007年单位出据情况说明和证明,将保留的58.75%的产权全部出售给了我并和单位签订了《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现已转为全产权。但房管局说:需要弟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或持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能办理单位卖给你的部分。理由是:一个房屋不能有两个产权证,要收获弟的产权证。我们房管局没有执法权,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弟不配合办理这一部分。我与2007年5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最后我要求其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起诉到法院,可法院不受理并说这是房改房不属法院管辖。我于2009年1月向四川省高院提起再审,2010年5月作出最后裁定、驳回起诉。理由如下:1、高院的原文是:“陈五起诉的案由虽为房屋确权纠纷,但双方争议的核心,是陈五和单位签订的《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的效力,即谁有权力购买单位出售的剩余部分产权。母亲去世后,弟基于继承取得讼争房屋的部分产权,弟是否有权购买单位出售的剩余部分产权,是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政策执行问题。因此,本案不是普通的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纠纷,而是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企业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时如何执行政策发生的纠纷。本案争议的核心是如何适用房改政策,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陈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2、我认为:房改房: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单位的福利分房从房改房的特征上看,其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售房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有分房资格的职工;从性质上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以优惠价、成本价卖给单位下属员工,有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买卖。这是因为房改房买卖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购房者必须是与售房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能够享受房改的优惠待遇是基于房改单位职工的身份。身份权是不能继承的。弟可继承母亲那部份,但无权继承和享有单位的剩余产权。弟是否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部分产权,是厂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决定的,作出了卖给本单位的职工。在《成都市公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历史回顾》和单位证明及情况说明中说得非常清楚。1、《单位证明和情况说明》这两份协议约定的基本内容是厂将剩余的房改房产权卖给了本厂职工陈五,陈五一次性支付对价后取得该房剩余部分产权。体现在单位根据现行房改政策及一定的优惠条件出售房屋,该出售行为本身即说明其中含有奖励成分。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履行协议,双方又签订了《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并经过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审批。合同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约定了单位要对陈五给予优惠,这个约定了单位优惠卖房的意向,体现在合同上:即谁更有权力购买单位出售的剩余产权。本案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力纠纷,虽然涉及到房屋买卖,但也不能改变合同为房屋买卖的性质。是典型的民事权力纠纷。处理时涉及的是房改政策,而不是涉及单位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问题。即因购买“房改房”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符合房改房政策不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法院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否符合房改政策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本案并不是因为如何适用房改房政策而引起的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争议的是买卖合同的效力,单位的证明和情况说明以及单位与陈五与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此发生的争议,法院应当受理。向我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房管局不办理、共有人又不履行共有人义务、但我手续又已完善、我该怎么办才好。弟说:签合同没通知他到场、他也该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的58.75%的产权。我要问的是:一、弟不是本厂职工、他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部分产权吗?二、我的案子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涉及的是房改政策、而不是涉及单位如何适用房改政策的问题。高院是否存在瑕疵。三、我和单位签订合同必须要通知他到场吗?四、由于弟不配合办理、现在我无法办理房管局颁发的全产权证。五、我们是按份共有、而不是共同共有。六、弟说就凭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想得到你们的支持和法律帮助。请尽快帮我回信,非常感谢!成都律师说:我的案子高院都驳回了、无能为力。我能有其它途径可走吗?可否向最高法院申诉啊?我觉得高院在裁定上、运用法律存在错误。能和你交谈吗?陈五2011年6月23日
产权 单位 房改 房改房
房产中介不守信用我与房产中介签订合同一个月之内卖房,当时只签了我的违约责任没有他们的,我问过他们说肯定能卖掉,可一个月过去了,房子还是没卖掉,请问他们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中介 房产 不守信用 违约责任
买二手房,对方不按合同执行想扣家具怎么解决你好,我在海珠区新港路富景花园买了一套房,房屋带了4个空调,一个电视,一个冰箱。屋主已经移民法国,但是合同整个签订过程是屋主回来办理的,没有委托别人帮他卖房。合同签订时,带租约,带家电(合同写明家电清单另列,所以合同上没有家电明细)。付了首期款我要求交接房屋,当时以银行按揭未到账为由,没有交接,所以清单还没列,屋主就回法国了,私自委托给一个中介帮他处理后续这些事情,没跟我沟通过。现在房产证下来了,银行贷款也已经到他账户了,我找到租户签订了续约合同,并且有详细的房屋原有的家电清单。受委托的这个中介以屋主要家电为由,不给押金6400元,只打了个欠条给我(欠条只说明欠钱,没说具体事由),同时还侵占一个月的租金3200元。找了派出所,派出所说应该到法院,请问律师,我该主张自己的权利么?该怎么办?
屋主 家电 欠条 委托
房屋买卖房照办理本人2000年买了3间民房(我是外地户口)合同签好后我就到当地政府去办理过户手续,交完房屋买卖税后负责人说现在暂时办不了,因为马上就要更换统一形似的房照了,等到时一起办,就这样一等等到现在,可现在外地户口不给办房照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 户口 外地 办理
房产问题我买了一套房子卖房人是房主的儿子但房子是他儿子一直居住他父亲另有住所请问我跟他儿子签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吗
儿子 房子 表见代理 卖房
买卖房屋双方交易毁约怎么办?请高人支个招吧!我(乙方)原本在镇上卖了一套房子(含门面).协议已经签好了。付款一万多,没过多久房主老板不卖了,但是他(甲方)毁约不卖了,但是也不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当时在场的就甲方3人,乙方4人,在场的还有国土所的张某,由他主持写合同,张某是甲方的亲戚,但是签约的时候房产证的纳税人不在家,就是由纳税人的妻子代签房产证的承受人有6个父亲.母亲年满60周岁,有子女两个未满16周岁,合同只有妻子个人签约,代签(刘某某)问合同在法律上生效不,注:现在甲方的母亲毁约,说当时没在场没同意签约买卖房子(实际是房价上涨甲方不卖了),还说当时没在场。请问;张某(国土所)如果不给我证实,我这个官司怎么打,有机会打赢,合同在法律上成立不。o(∩_∩)o
甲方 张某 代签 乙方
买期房要看开发商的那些证件啊?还有要交多少定金啊?律师们好:我准备买一套期房,可以要求开发商给我看那些证件啊?是不是有些证件没有的话他们就不能卖房?还有就是如果开发商给我看了可以卖房的证件后,要付多少的定金?定金是不是按照买房的大小和购房价钱来决定的?订约定金和房屋买卖定金有什么区别?教了定金后需要签什么合同?(我现在买的话开发商说2010年7月交房)请律师们详细回答这些买房的问题,谢谢你们了
定金 证件 开发商 卖房
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定金还能拿回来吗?我在房产中介公司看了一套房子,后在中介公司与卖房人签了一式三份的合同并交定金15000元,有卖房人给我打了一收条。同合上写了三日后过户再交其他房款,签好合同后一天我发现房东他妈死在车库里,房东的户口也在卖的这座房子里。但房东签合同时没说他妈过逝在房子里,现我想拿回定金,可房东不同意,请问我的定金还拿的回吗?
定金 房东 卖房 房子
房产交易,中介欺骗成交,中介费纠纷律师,您好!我朋友于2012年9月2号的傍晚为中介带看了一套房子,当时中介提供了同小区一样的房屋的成交价(有短信为证),那套房子我朋友以前也看过,这套房的价格可以稍微优惠点,催促我朋友立即定下来,因上家人在外地,临时过来,第二天上午就要走。鉴于这些原因,出于对中介的信息的信任,我朋友当时就签了合同,给了定金。结果成交后,我朋友偶然发现中介当时提供作参考的房屋只是户型一样,而面积足足多了近6个平方!且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几乎没有服务(有短信为证),更可恶的是该中介随后还将我朋友买房的信息在网上到处发布,以作广告(有保存下来的记录)!所以双方在中介费的支付问题上出现纠纷。中介上诉到徐汇民四庭,开庭当日陈XX女法官和赵xx女书记员主持,原告没有出庭,可有律师。被告自己出庭辩护。结果法庭上,原告律师否认被告证据真实性,被告要求法官传原告人员出庭质证,调取通联记录和到现场查勘,法官一一拒绝。当庭要求延时宣判,寄送书面审判结果。结果在判决书上却毫不提及被告所陈述之原告所有不规范,欺骗行为,否认被告证据的证明力,判决被告败诉。详见被告答辩状如下,其余证据和判决书因您这里不可以贴附件,需等您的邮件才能发送给您。谢谢!答辩状答辩人:XXX,男,汉族,XX岁,知识分子,现居住于上海市徐汇区尊敬的法官:关于原告起诉被告主张XXX路XXXX弄X栋XX室(以下称为房产A)交易居间佣金一案,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基于案件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答辩如下:1.原告在给被告带看,促成购买上述物业的整个过程中、为达成合同交易,通过采用隐瞒实情,提供不实信息等手段、诱骗被告成交,严重违反了合同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真实报告义务,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章居间合同第425条及2011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四条。a.在房产A房产交易前,原告经纪人曾推荐过该小区同户型A幢XX室,其时原告经纪人反复用来和同户型A幢XX室进行比较的主要参考即为此房产A,详见证据一,其称此房产A于2011年初毛坯状态下为该司居间交易的成交价为628万,并据此宣称同样状态下A栋XX室作为精装修房如成交价格在650万时的优惠性和合理性。且其后原告告知被告,A栋XX室果然以650万成交。b.于2012年9月2日下午约5点多钟,原告联络被告介绍带看同小区11楼和25楼物业,结果却直接带到了房产A,即本案所涉及之物业,告知原告该户现房主临时过来,现有意出售,第二天一早就将离开,需及时抓住机会。鉴于原告所再三强调同等比较下的A栋XX室的成交情况及劝诱催促之下,被告参照原告所告知的同等情况的A栋XX室成交价,在仓促中当日即认可在首付高达七成多的条件下646万的要价,当日下午八点许即签署了购房协议和网签合同并支付了定金。然而其后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得知A栋XX室的建筑面积(168.71平)居然比房产A(162.96平)整整多了5.75个平方,而这一个极其重要的信息原告一直隐瞒,没有告知被告,致使被告在购房过程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按照原告所告知被告的A栋XX室的成交价及建筑面积推断被告整整多支付了22万八千余元;c.原告一直宣称房产A,即被告所为诱骗购置之物业上次成交为该事务所居间,致使被告信任其对房产A所作的陈述(证据一中亦有体现),而其后在被告开始怀疑原告的欺骗行径,进行检查时发现实情是房产A原为精装修状态下为另一家中介于2010年10月居间中介以628万促成交易。d.原告称被告所购房产在上家于2011年1月购进时的状况是“近似毛坯”(见证据一),上家刚刚对该房进行了全新的豪华装修。而事实是,被告上家购进此房产在2010年12月。只是在原装修基础上进行了部分翻新,很多装修要件均为以前旧有装修的保留,比如墙面底面,门,线条,部分隐蔽管道、布线及部分瓷砖等等,有多处损坏、腐蚀(见证据五中部分照片)。而正是因为原告所告知被告的情况‘该物业于2011年1月以毛坯状态成交,全新豪华装修不到一年’在相当程度上误导了被告同意在高达七成多的首付条件下仍以被误导的市价进行成交。由于原告的欺骗和误导,导致被告在购房近一年后仍无法正常入住,目前正在翻修,再次给被告带来相当的经济损失。e.以上可见,原告在中介推广和居间过程中多处使用欺骗性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扭曲夸大事实以欺骗客户来达成交易。比如在居间过程中,原告曾多次对被告鼓吹房产A此物业如果出租的话可以保证租到净到手每月两万以上(参见证据六中所列租金),而实际上,在今年4月份,被告人和原告据此有过交流,原告告知被告知只有可能租出18000块,还需包物业发票,也就是说,净到手只有近16000元,比其曾欺骗被告的租金要削减20%之多(见证据二)。据此以上总总,被告严重怀疑原告方和原告当事经纪人在居间时是否确实具有从事房产经纪的相应资质和符合相关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见上述原因,原告不得要求被告支付报酬且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在此保留在合适的时候向原告索赔相应损失的权利。2.原告在履行中介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行业法规要求的规范进行操作并没有按照行业惯例和目前市场上的通行做法向被告提供相应的对价专业服务。(参见证据三)a).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原告所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反了上述第(一)和(二)款,且没有明确界定原告应承担的义务。b)《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原告在订立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被告书面告知上述第(一),(二)、(三)和(六)款所述内容,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且正是由于原告欺骗性的提供错误的市场参考价格,导致被告蒙受重大经济损失。c)在本案所涉房产交易中,由于原告经纪人员缺乏经验,对于整个交易流程以及相应的贷款事宜、所需文件均不知晓,以致于被告不得不自行承担费用和时间向其他中介和有关部门咨询相关事宜,额外花费时间补交文件,自行办理贷款,自行办理一应过户交接事宜。尽管被告所派人员在每个交易节点上出现,但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中介咨询、协助服务,即使退一万步讲,原告履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真实报告义务,被告也完全有理由拒绝支付所约定的佣金金额,因为被告没有得到相应的房地产经纪专业服务。(参见证据三)3.原告为招揽生意不当使用被告的个人信息,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被告2013年9月4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以及佣金确认书后,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将被告的房屋成交信息及房屋详细地址公布在点击率超高的房地产交易人气网站“安居客”上(证据六),致使被告的个人隐私信息泻露,给被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精神困扰。尽管在多次和原告交涉后,原告人员于2012年12月19日通过短信告知被告(证据四)已从网上删除了被告的相关信息,但其行为已经对被告产生的了不可逆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不当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在履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过程中的种种过错、不当行为,使被告非但没有得到专业的、值得
被告 原告 经纪 房地产
求解!房屋租贷纠纷租的房子,签订合同时注明了期限为五年,但现在才第四年,房东要卖房子,就要求我们搬离,请问,像这种情况要如何向房东索赔,有哪些法律可以依据吗?
房东 租贷 卖房子 签订合同
我今年3月租的房子,合同一年,出租人在9月份房屋转让时才通知我,请问我有权提出终止该人的租赁合同吗?我可以依据《最高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此条款终止我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吗?另外我有权主张出租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出租人 承租人 房屋买卖 房屋
买了一个门面引起了与门面原主人、门面租赁者的纠纷!我与今年7月份与房东A签定买房合同并预交10W定金,当时有书面承诺,若有一方违约则赔偿定金的一半即5W元。房东A的房是一个门面,此前已经出租给租客B,房东A给我的说法是跟租客B签了3年租房合约(2006/09/08-2009/09/08),每年9月8日交下一年的房租,不过当时说是租凭合同已丢失,所以我没有看到合同。买房之前房东A也跟租客B说过,当时B的说法是如果A要卖房就不租了,直接搬走,就是说房客B准备中止未到期的合同。接着麻烦事就来了:我这边把手续全部办好,准备9月8号交房,然后付给房东A其余款项,而此时房客B却不愿意搬走,而且拿出了一份跟房东A签的五年的合约(2006/09/08-2010/09/08),此时房东A也承认合约是签了有五年。我买这个门面是为了做生意,之前确认了是可以用所以才买的。现在肯定是不能再租出去给房客B的,但是房客B态度强硬,根本不搬走。我跟房东A又算是比较熟的人,也不好收他的赔偿金。现在我的底线就是门面一定要买。后来又了解到的情况是:1.房客B手上的合同是房客C转给房客B的,跟房东A签合同的是房客C,房客C收了房客B2.5W门面转让费,房东A也知道并默认了这会事儿。房客B的要求是房东A必须退2.5W给B,B才愿意中止合同并搬走。房东A既不想退2.5W给房客B也不想退5W赔偿金给我,因为跟我比较熟所以他就劝我不要买了,直接退10W定金给我。可是我这边办手续什么的跑了不少地方也花了不少钱,谁来补偿我?2.房客C跟房东A签的合同很搞笑,上面写的租金居然是“与相邻门面的租金保持一致”,因为相邻的门面是熟人租给熟人,所以年租金不高。我的问题是:a.房客B如果要租三年的话,我要求合同另签,因为我要适当加租金,至少要保证年租金可以让我在其它地段相似的地方租到大小相近的门面。这个要求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跟房客B谈过之后,房客B很强硬的拒绝,我是否可以请求法律保护?b.因为之前房东A和房客B的误导,导致我在未完全知情的情况下签定买房合同,而且房客B与房东A之前也没有正式合同,甚至合同内容还有点荒唐,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行为是否有触犯我的正当权利?我是否可以申请法律保护拒绝承认房客B拿出来的这份合同?c.有没有其它手段可以维护我的权利,因为我现在是深受其害,我现在还要等着门面才能做生意赚钱养家,因为我的手头也不宽裕,买门面的钱也都是借的银行和朋友的钱。
房客 房东 门面 租客
储藏室这个储藏室与房屋相互独立,买的时候单独交的钱。在卖房合同里没有涉及关于储藏室的任何文字。
储藏室 卖房 房屋 文字
在中介购买拆迁房应注意什么本人在嘉兴地区工作,附近有刚建好的拆迁房,需要到中介办理买卖手续,有几个问题想请教?1。购买拆迁房有哪些风险和注意事项?2。需要签定哪些合同?3。需要卖房提供哪些有效证件?4。和中介需要签订协议么?
拆迁房 中介 有效证件 卖房
怎么样写卖房合同我卖的是二手房,我买房时没有办理过户,现在又找不到原房主,办不了过户,现在我要卖掉这房产,请问该怎样写合同。谢谢个位律师帮帮我看怎么写,现在买房的人也知道,但还是想买,我说卖了我什么都不管,请问该怎样写。
过户 买房 帮帮我 卖房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违约谢谢各位律师的解答。我还想咨询一下,现在买方始终不跟我见面,他只是告诉中介房子他不买了,中介要求按规定解除合同,他不同意,象他这样拖着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我给他发书面解除通知后,他如果还不同意,我重新登记卖房子与我还有没有关系
解除合同 买方 中介 卖房子
政策出台前已签购房合同的经适房过户问题您好!本人于07年5月购买一套二手经济适用房,已签定购房合同(本人有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表),并按照合同规定交了80%款,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当时该房产权证并未下发,开发商说要到08年才能办,合同规定在过户后再交齐尾款。08年4月国家出台政策经适房5年内不得过户,08年8月开发商通知卖房人现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在政策出台前已签定购买合同的,能正常办理过户吗?办理产权登记日当时可以直接以我的名字办理吗?还是必须以当初购房人的姓名登记,等到5年后才可过户给我?如果不能办理过户,那么我对房屋拥有什么权利?我需要做些什么来维护我的权益,比如是否要签定补充协议以避免卖房人变卦,这样的补充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谢谢!
过户 办理 经适房 补充协议
卖房签二手房居间合同需注意什么?
居间 卖房 需注意 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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