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上班途中摔倒在厂门口,面部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多元。我认为是工伤,但厂里态度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是在厂外,不属于工伤,我想请问,这到底算不算工伤?
您好!
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以供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事故发生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做工伤认定。厂方现在没有做这样的申报,你爱人和你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要求做工伤认定。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结论认为是工伤的话,你们可以向厂方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
我朋友在上班途中摔倒在厂门口,面部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00多元。我认为是工伤,但厂里态度是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是在厂外,不属于工伤,我想请问,这到底算不算工伤?
···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应当以正常的伤病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