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我购商品房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但到现在,2007年3月4日仍未交付。开发商的理由是我的按揭款因银行原因尚未到帐(在此期间银行和开发商从未主动与我联系)。其实该房到现在为止尚在沉降,周围护栏均断裂,开发商说要等其沉降透了才能整修,因此我认为现在交房条件是不具备的。根据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定:(1)逾期不超过陆拾日,出卖人按交付期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向买受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违约金;(2)逾期超过陆拾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交付房款的百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我要提出解除合同,请问我能向开发商要求其同时支付以上两条违约金吗?开发商会以是银行原因导致不能交房而不履行合同,我该如何应付?谢谢!补充:按揭银行是开发商要求的(我曾提出自己找银行,未得同意),我已付35%首付,银行要求的所有个人资料都交银行,银行查询夫妇双方的信用非常好,签贷款合同时认为没有问题.但过了交房期,却无回音,经询问才说银行迟迟未放款;问银行,才答复他们行对房贷的政策有新规定,象我们这种情况要专门申报(超过100万元).之后因工作忙加上过年无暇问及此事,开发商和银行也无人通知我们任何事项.至到现在还是没答复.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等可行吗?还有房子本身的沉降问题没解决是否可作为条件之一?
开发商
违约金
银行
交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