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多少国家实行医药分家
美国 美国早在18世纪就提出了医药分业概念,分别制定《医师法》和《药师法》或《药房法》,规定医师有诊断和处方权,但无配制或调配处方权;药师有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处方权。此外,还明确规范了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并规定凡设立药房必须配备经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学习,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注册和有执照的药师,否则,不准设立药房和配发药品。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医药分业的国家之一,早在12世纪的“高登巴姆王朝”的鲁道夫时代便形成了行医与售药分开的方式。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尝试和摸索中,形成了鲜明的、清晰的、完备的最具参考价值的医药制度体系,这种制度满足了国民对医疗卫生方面的基本需求,...全部
美国 美国早在18世纪就提出了医药分业概念,分别制定《医师法》和《药师法》或《药房法》,规定医师有诊断和处方权,但无配制或调配处方权;药师有调配处方权,但无诊断和处方权。此外,还明确规范了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并规定凡设立药房必须配备经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学习,持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注册和有执照的药师,否则,不准设立药房和配发药品。
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医药分业的国家之一,早在12世纪的“高登巴姆王朝”的鲁道夫时代便形成了行医与售药分开的方式。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尝试和摸索中,形成了鲜明的、清晰的、完备的最具参考价值的医药制度体系,这种制度满足了国民对医疗卫生方面的基本需求,为低收入患者和重大疾病患者提供了基本医疗保证。
与美国类似,在德国,每家医院均设有住院药房,收入归医院所有。但是,由于其社区卫生事业较发达,门诊患者一般均在社区诊所诊治或请保健医师诊治,大多凭处方在药店取药;医院因门诊量较小,绝大多数不设门诊药房,实行国际通行的“医药分业”政策。
法国 在法国,街道上最醒目的大概就属药店了。资料显示,法国84。7%的药品通过药店销售,15。3%的药品由厂家直接销售给医院。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一样,零售药店是患者购药的主要渠道。在法国,小病大都看私人医生,医生开完方子,病人便到街上的药房取药。
生病住院的人,在医疗费用上更不必担心,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国的医疗制度,病人病得越重,享受的保险范围越多,医院护理和治疗也更为具体。法国医药分家,给患者的最大好处是买药便利,自由。医生并不与药方挂钩,只按照病人的病情下药,且大多数开的是某一科的常用药,而许多不同种类的药品都是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患者买着放心。
不方便的地方也有,比如打针,患者先拿方子去药店买针剂,如果私人医生没时间,就要把药剂拿回家放在冰箱,再与大夫另定时间去打针,折腾,不是很及时。瑞典 瑞典系福利型国家,为节省医疗费用开支,搞好社会福利事业,其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成立了药房公司,实行类似连锁店的模式经销药品。
全国的医院药房均归药房公司统一管理、统一供药、统一经营、统一与药品厂商谈判签订供药协议,其药价压得较低,折扣让利较高。其医院无药剂部,因此医院药学的功能和任务均已取消,实际上已无医院药学这一学科,但药房公司对所属各药房的药品咨询工作仍很重视。
应该说,瑞典实行的是比较彻底的“医药分业”。 比利时 医院根本没有药房,病人从医生那里拿到药方,必须到药店去买药。而在比利时的药店里,同样的一盒阿斯匹林,有高低不等的三个价格,这并非欺诈,而是比利时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
没有参加社会保障的人,买药看病得付全费;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只须付很少的一部分钱,拿养老金的人和失业者按最低价付钱,付的钱可以报销。还有:日本、加拿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