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人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 原材料、包装物、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全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进人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 原材料、包装物、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损 害农资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