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
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
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请问: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希望帮我解答!!~详细点。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当然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法, 因为,反致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立法者坚持的是冲突规范的全部指定,即,冲突规范指定的既有实体法、也有冲突法,如果冲突规范指定的只是实体法,也就不会再有反致问题的产生了:具体到本例中,如果英国法的冲突规范直接指定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也就不会产生英国法官再去考虑适用其他国法律的问题了。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这不是有无道理的问题,而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否符合英国法律规定的问题。该法官的做法是符合英国法律规定的,因为:英国法律规定的冲突法是【完全反致】,也叫【英国反致学说】,要求英国法官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案件时,如果依据英国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应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中,像该外国法官据自己国家的法律一样来裁断案件、依据该外国对反致的态度来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本例中,英国法官先依据英国冲突法的指向,适用了比利时的法律;又把自己看作比利时法官、依据比利时的冲突规范而适用了英国法律,完全符合英国法律关于冲突规范的规定,没有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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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当然是比利时的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有理,运用的是直接反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