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01月13日和某房地产公司签合同买的期房商品房。合同第八条规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之买受人的;2。如遇出卖人无法克服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延期90天交付。我一直电话问什么时候交房,他现在不能给出具体日期,说7月份吧,请问这个合同如果超过6月30日交房,开发商违反了合同吗?我们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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