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朋友在上海租了个房子,签约说要注满一年,看房子时候都感觉还可以,但是搬进去住时候发现床单全是血迹,给朋友看的那面血迹很少,可是翻过来看全是血迹,一夜都没睡,签约时候押一付三的一共1.2W,这房子朋友是不敢住了,要求退房,请问这能退回吗
可以要求退房。保留好证据。如需帮助,来电
可以要求退房。保留好证据。如需帮助,来电收起
先抹点洗洁精并干搓,过10来分钟,用水漂洗,如果还有残留...
以下是日常中常用的去除衣服上的血迹方法,提供给你做参考,...
深圳公司开对公账户,没有租赁合同,能开得了吗?
对公 账户 深圳 公司
收取押金吗?
押金
押金???
请问入住库鲁巴岛要交押金吗
需要交押金吗?
押金能退吗?
谁知道什么是租赁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
条款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租赁双方可以采取什么形式订立租赁合同?
双方 形式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合同还有效吗?
出租人 租赁期
房屋租赁合同精简版在房屋使用期间国家房屋土地评改,乙方应得怎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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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不知道宝妈们有没有做律师的想咨询一下,我婆婆有门面在五年前租给他人当时签合同时注明了年限和每年的租金但写明了不能转让,但租客在一年前私下把门面转让给他的
门面 不能转让 租客 宝妈
太平洋房屋中介签约速卖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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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是一回事吗?2013年4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期房一套,房屋总价款80万元,甲签订合同当日交订金6万元。乙公司为甲开具的收据上写明“收到甲购房订金6万元”。双方约定签约后10日内甲交付首付款。签约后第三日,因为情况发生变化,甲申请不到银行贷款,于是甲通知乙公司取消购房计划,要求乙公司退还订金,遭到乙公司拒绝。于是,甲将乙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返还订金。乙公司则辩称,甲交纳的是“定金”,甲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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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办理房产证日期,开发商拖延怎么办?2006年7月,甲与乙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甲购买乙公司一套预售商品房,甲乙双方未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2007年11月,甲接收房屋。直到2008年10月,甲仍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因为没有房屋产权证,该房屋一直不能出租。甲后经查询得知,因为乙公司在开发出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所以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配合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三个月之后,乙公司补交了相应的材料,甲才拿到房屋产权证。甲认为乙公司拖延办证构成违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15000元。乙公司拒绝甲的要求,理由:(1)合同中没有写明办理房产证的日期;(2)赔偿租金损失于法无据。甲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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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部口工作疏忽导致错误登记,该由谁承担责任?2009年5月,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购买乙的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房屋。甲乙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产登记,甲取得了房产证,付清了乙的购房款。甲人住不到一个月,就有丙上门收取房租,丙自称是房主。甲大吃一惊,经过调查核实,来收租金的丙才是真正的原房主,乙只是原来的房屋承租人,乙将真正的房屋所有人丙的房产证偷出来与甲进行房产交易。房产部门在登记的时候,没有核实假丙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导致错误登记。丙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和房产部门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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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吗?2010年11月6日,甲通过房屋中介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建筑面积80.36平方米,房价款80.36万元。因未确定贷款数额和申请时间,双方对于房屋交付及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间未做约定,但约定于2011年3月5日前履行完毕,否则合同终止。签约当日,甲支付乙定金10万元。签约后,三方定于2010年12月9日由甲支付剩余21万元,用于偿还乙的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但乙未到场,并且无法打通电话。后甲与中介公司多次联系乙,要求其办理房屋的解押与过户手续,乙不予配合。后甲起诉乙,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35万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诉争房屋进行评估,诉争房屋现价值为115.36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完毕,故合同已于2011年3月6日终止。因被告乙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未协助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致使合同超过有效期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定金10万元并赔偿35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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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签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甲乙是北京市居民,也是大学同学。2011年3月,甲急需用钱,欲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商品房。乙获悉后,决定购买。甲乙商定房屋总价款18万元,一次性付清。甲要求网上签约,乙同意。于是,甲、乙双方直接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要求,到某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服务窗口填写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进行了网上签约。乙要求一个月后付款,甲同意。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乙。20天之后,甲反悔,不想卖房子了,于是找到乙,要求与其一起注销网签,被乙拒绝。甲独自前往某区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申请注销网签,但被告知:二手房买卖双方网上签约10日后,如果申请注销,必须由买方申请,或者通过诉讼,向房屋产权权属登记中心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才可以办理注销。于是甲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协助其办理注销手续。乙则提出反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被告乙经济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网签时填写的信息表已对房屋总价款、每平方米的单价、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卖方也已经在信息表上签字确认,因此信息表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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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农民私下转包承包田的行为有效吗?甲、乙是某地同村农民,2001年,甲外出打工,将其15亩承包田租给乙耕种,并由乙交纳各种税费,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乙一直种植经营至2006年。2007年春节后,村民丙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土地上搭建10间猪舍,开办养猪场。2007年4月10日,县人民政府经甲申请为甲的15亩承包田补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甲要求乙、丙返还自己的承包田,被乙、丙拒绝。2008年3月1日,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建在其承包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将该承包土地完整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原告甲外出打工,将其15亩承包田交给被告乙耕种,并由被告乙交纳各种税费,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甲将承包田转给乙经营,未经发包方同意,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转让后也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没有报主管部门备案,其转让承包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甲转让承包地的行为无效。2007年4月10日,县人民政府颁发给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记载甲对该田有承包经营权,而且乙已经过行政诉讼,该证也没有撤销,应当认定其效力。丙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在该土地上搭建10间猪舍,开办养猪场,也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甲要求拆除建在其承包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将该承包土地完整返还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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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土地租赁合同必然无效吗?2007年10月8日,甲与乙签订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丙村邻近公路的2亩荒地租赁给乙兴办木材加工厂,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3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乙将10年全部租金交清。乙在该土地上兴办了木材加工厂。2008.年4月,甲以乙未遵循农村土地使用用途,兴办木材加工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甲与乙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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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2010年3月20日,经协商,甲借给乙20万元,乙用于商业经营,一年后还清。乙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写清用于抵押房屋的产权、方位、面积等情况,以及乙在还清借款之前,不得将该用于抵押房屋再行抵押、出租、变卖。2011年3月20日,乙的借款到期,甲多次向乙催款,乙未能按约定还款。2011年4月,甲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甲申请对乙作为借款抵押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其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拍卖乙的上述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屋已于2010年5月20日由乙卖给了其本人,并提供其与乙于2010年5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法院认定丙的异议成立,并裁定撤销该民事裁定书。甲不服该裁定,以乙、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乙、丙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乙、丙对此事的叙述不一致,存在矛盾,据此确定乙、丙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协议,乙、丙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原告甲的利益。最后法院判决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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