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值储蓄存单业务问题如何解?
保值储蓄存单业务解决如下:
一、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存款银行也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及时与储户沟通,而不是等存款到期,兑付时才告知储户。 即使该保值储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全部过错也在银行,应该参照原来承诺的可比照利益赔偿储户损失。
二、央行叫停超长期保值存款,只是银行内部的规定,它并不能超越《合同法》规定。当年保值储蓄是为了缓解物价涨幅过快,多家银行推出了超长期保值存款。 这件事银行方面失算于物价并未出现连续高幅上涨的情况。如今让银行向这些储户支付承诺的11万元本息,确实因为金融...全部
保值储蓄存单业务解决如下:
一、银行以上级部门规定为由,拒绝按照原来约定兑付存单,是一种违约行为。即使银行违规开展储蓄业务,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存款银行也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下发以后,及时与储户沟通,而不是等存款到期,兑付时才告知储户。
即使该保值储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其全部过错也在银行,应该参照原来承诺的可比照利益赔偿储户损失。
二、央行叫停超长期保值存款,只是银行内部的规定,它并不能超越《合同法》规定。当年保值储蓄是为了缓解物价涨幅过快,多家银行推出了超长期保值存款。
这件事银行方面失算于物价并未出现连续高幅上涨的情况。如今让银行向这些储户支付承诺的11万元本息,确实因为金融政策的改变难以实现,但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以及银行业服务宗旨,可以折中处理。
三、超长期储蓄业务陆续到期,银行与储户的利益冲突已经无法回避,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储户提出按额兑付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至于银行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涉及保值储蓄的关系人为依据拒绝按额兑付,同样具有其合理性。
作为银行方还要应该考虑声誉方面的问题,一张存单背后是银行信誉、是储户的信赖,银行方要严谨地对待此类事件,光靠各家支行自行解决是不够的,人民银行是否可以考虑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支取保值储蓄存款的指导意见》,下发至各家商业银行,明确相关操作流程,给基层营业网点明确的指导意见,以免各家商业银行遇到此类事件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只能逐级上报,影响工作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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