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个有关财产的问题! 父母离异后,爸爸和另一个离过婚的女人结婚了,各自都有自己的孩子.现在他们有套房,户主是爸爸,共有人是后母,另外有辆车,车主是爸爸.我想咨询一下,以后爸爸走了,财产是不是全部归后母所有?包括存折吗?那期间后母有没有权利将财产转到她名下,将来留给她自己的孩子?要是他们没领结婚证从94年开始的同居关系直到现在算事实婚姻吗?要是这样的话以后这财产是不是全部属于我呢?我是不是应该建议爸爸立一份遗嘱?谢谢!
根据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你的父亲当然可以立遗嘱。
如果没有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你仍然可以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全部
根据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你的父亲当然可以立遗嘱。
如果没有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你仍然可以继承你父亲的遗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你现在的后母的关系是继子女关系。如果没有遗嘱,你是不是有继承权要分情况而定。
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关键是看他和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只有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或者是扶助,经法律其确定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才有继承权。
具体条件有以下几个:(1)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照顾扶助继父母。
但是,继承继母的遗产并不防碍你继承你亲生父亲的遗产。
所以你的继母的遗产你不一定没有继承权。
根据的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法律承认这个事实婚姻。之后就不承认了。所以要看他们是从94年的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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