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遵守的 法律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 第一审程序① 起诉与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査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立案后应5日内通知被告,并发送起 诉状副本,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②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全部
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遵守的 法律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1) 第一审程序① 起诉与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査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立案后应5日内通知被告,并发送起 诉状副本,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 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②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通知当事人和他的诉讼代理人。
公开审理的 案件,还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 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査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核对当事人,宣布 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 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若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暂时休庭,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不提出回避申请的,法 庭审理即进人调査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院调查主要是在法庭上溉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也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③ 辩论阶段法庭调查结束后,进人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结束,愿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阅读后在法庭笔录中签字或盖章,合议庭应及时对案件作出评议,并依法作出裁决。
(2) 第二审程序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除判决认定房屋无主案件外,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中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査、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 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特别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①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②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④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3)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程序。
根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可以来自法院内部, 也可以来自当事人的申请及检察机关的抗诉。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认 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下列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①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 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的;④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 定的;⑤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 裁判行为的。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查证属 实的,应当再审。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