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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看完房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带看成交属不属于 "跳单"?

如果看完房后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带看成交属不属于 "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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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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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 〔2011〕354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该案 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跳单”的含义。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 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与卖方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 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 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 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
    该指导意见既保护了中介 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诚信,又能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 平竞争,使中介公司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达到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 法权益的目的。
  根据上述案例的指导意见,如果中介公司没有取得卖方独家出售的委托, 其他中介公司也有此盘源的,由于该房源信息并非唯一,买方看完房后又通过 其他中介公司获得该房源信息,买方有自主选择在哪一家中介公司成交的权利。
    律师提醒: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对于可能存在“跳单”的行为,要 进行前期基本调查了解,核实是属于其他中介公司正常带看行为还是客户 “跳单”行为,不能完全听信于客户的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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