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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过鉴证或备案才能生效?

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过鉴证或备案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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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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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层面,劳动合同的鉴证或备案与劳动合同的效力并无必然的关联,没有经过鉴证或备案的劳动合同只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盖章或签字,并且劳动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要求劳动合同必须经过鉴证或备案才能生效并无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均并未将鉴证、备案作为一般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故劳动合同的鉴证与备案均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其次,即使是集体劳动合同,也仅要求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报送手续,而非必须经过鉴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由此可见,即使是集体劳动合同,也并非必须经过鉴证,只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并且其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所谓劳动合同鉴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鉴证制度源于1992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但是,该办法已于2007年11月9日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废止。  而劳动合同备案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劳动合同文本送交劳动行政部门留存备查的措施。
  可见,无论是劳动合同鉴证还是备案,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一项行政措施,而并非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将鉴证或备案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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