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农产品进项税额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2011。6。28)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全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
(2011。6。28)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一)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公认标准,确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采取合理的方法,按生产的不同货物分配农产品单耗数量。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2、成本法: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生产耗用农产品的买价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
买价不包括在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买价/生产成本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十、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十一、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分行业公布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地区实行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税务总局公布的除外),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扣除标准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核定:
(1)加工企业扣除标准主要采取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核定。
投入产出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数量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公认标准,核定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纳税人根据该单耗及每月销售货物的数量、农产品的平均购进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成本法。侧重于农产品耗用金额的控制,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核定耗用农产品的购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纳税人根据该比例及每月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2)流通企业扣除标准主要采取销售数量控制法核定,纳税人根据每月农产品销售数量、农产品平均购进单价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4。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
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利弊分析
我们分析,农产品抵扣政策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会有以下有利和不利的方面:
(一)有利的方面
1。
维持现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变,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符合国家“三农”工作的总体要求。
2。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也可以大大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有利于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发展。
3。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废除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将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有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从源头上消除了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的动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强化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持增值税税制的平稳运行。
4。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可以有效强化税务机关责任,有效改善农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混乱现状,防范和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非法获利的涉税犯罪,从而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行业守法经营、依法竞争,鼓励守法企业健康发展,做大做强。
(二)不利的方面
应当承认,采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的制度,需要依据纳税人财务资料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掌握的第三方数据来计算扣除标准,可能会出现核定标准不统一、税收待遇不公平等问题。
为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在涉及到的各级税务机关中成立由货物劳务税、法规、监察(督察内审)、征管等部门组成的扣除标准核定工作小组,实行集体审定制,防止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说了算;二是上收扣除标准的核定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小组最终审核确定;三是在按企业分别核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同一地区同一行业执行统一的扣除标准;四是对全国农产品加工的主要行业,由税务总局测算公布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此外,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凭票扣税,调整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仅抵扣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还需要考虑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为稳妥起见,我们将这一改革方案选择在食品制造业-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农副产品加工业-食用植物油加工两个行业先行试点,再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推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