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批准买方的贷款申请可以以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合同 法》第一百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方在签订合同之时接受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即意味着买方 承诺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楼款,买方实际是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了 承诺和担保。 而买方的信用问题只有买方自己清楚,卖方与中介...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 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 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合同 法》第一百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方在签订合同之时接受房屋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即意味着买方 承诺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楼款,买方实际是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进行了 承诺和担保。
而买方的信用问题只有买方自己清楚,卖方与中介公司均无法 获悉或查询买受人的信用状况,因此,因买方的信用问题而导致银行不批准 买方的贷款申请,应属于因买方单方原因导致未获审批,如果买方不能和卖 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楼价付款方式,合同将无法继续,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买方可以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解除是基于买方方面的原因, 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若买方能一次性付款给卖方,虽更改了交易付款方式,但并不损 害卖方收齐楼款的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可以继续履行的。但若买方不愿 意或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给卖方,此种情况,买方可能面临被卖方追究违约 责任的风险。
同时,其他因买方的原因,例如,买方没有积极办理贷款,或 者没有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收人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等情况,都将 可能导致买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1)中介公司在编制合同时可在合同中对题述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如 “因银行信贷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贷款不足额,而买方无法一次性支付或补足的,买卖双方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非因 银行信贷政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贷款不足额,买方应一次 性向卖方付款”。
(2)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提示买方自行查询征信以确 保其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楼款,并保留相关提示证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