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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怎样处置?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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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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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而又未进行有效治理的排污企、事 业单位,必须令其限期治理。由于这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措 施,对排污单位的生产影响较大,所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下对限期治理的报批程序。
  (1)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 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2)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 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 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 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 延长治理期限的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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