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属于地方税种吗?
环境保护税的收人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目前对环境保护税的收人归属,一些学者 认为应将环境保护税列入地方税,收人全部划归地方。在实际 调研中,地方官员出于提高财政收入、承担环境保护支出责任的 考虑,也有相应诉求。 我们认为,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 合理。从理论、实践及国际经验多方面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税 更适合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第一,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共 享税。 从环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来看,当前大部分环 境污染来源于地方经济社会活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责任 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相关事权也主要归于地...全部
环境保护税的收人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目前对环境保护税的收人归属,一些学者 认为应将环境保护税列入地方税,收人全部划归地方。在实际 调研中,地方官员出于提高财政收入、承担环境保护支出责任的 考虑,也有相应诉求。
我们认为,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税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 合理。从理论、实践及国际经验多方面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税 更适合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第一,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共 享税。
从环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来看,当前大部分环 境污染来源于地方经济社会活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责任 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相关事权也主要归于地方,因此环境保护 税收人应主要由地方政府使用。
但也应看到,近年来中央对环 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有逐渐加强的趋势。目前正在进行的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中,环境保护的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已经逐渐清晰,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跨区域的环境 保护和污染防治,如全国性的荒漠治理、水土流失治理和大江大 河的治理等,而地方政府主要承担本地区的环境和生态保护工 程以及城市环保公共设施等。
在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后,按照 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与环境保护事权相对应的环境保护 税收入也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特别需指出,从加强中央对 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职能来看,中央集中部分环境保护税收入, 也有利于增强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一方面可以解决跨地区、跨 流域的污染防治问题,从整体上控制全国环境的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区域、行业间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增强地方政府治理 区域性污染的能力,调动地方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第二,从税种的属性和特征看,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共享税。 根据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标准,有利于宏观调控和再分配、税 基流动性强的税种应作为中央税,税基流动性差、征管难度大的 税种应作为地方税。从环境保护税的特性来看,它的征收范围 非常广泛,涉及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等诸多方 面。
这些征收对象有的流动性差,不存在外溢性,如固体废物、 噪声等,有的则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影响范围跨区域或者覆盖全 国,对整个宏观经济及产业都会产生影响,如二氧化碳排放、水 污染等等。因此,环境保护税应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在分 享比例上可通过区分污染排放税和碳税进行划分。目前的环境 保护税主要是针对污染排放征收的,这部分收人可主要由地方 政府分享,中央政府占小头。在将来碳税开征后,由于碳税的调 节涉及全国范围,建议由中央分享大头,地方占小头。
第三,环境保护税作为共享税也体现了政策延续性。从政 策延续的角度来看,目前排污费的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的 做法,中央集中10%,地方分享90%。环境保护税主要是由排 污费实行“费改税”转化而来的,将环境保护税列为中央和地方 共享税,在划分比例上向地方政府彳頭斜,有助于维护中央和地方 的既有利益,消除地方政府对改革的阻力,调动地方政府治理环 境的积极性。
第四,从国外经验来看,大部分国家也是将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人。针对不同征税对象开征相应税 种,并根据税种属性划归不同层级政府收入,如针对水污染、固 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的税费大多归地方政府所有,有关空气 污染方面的税费则主要由中央政府所有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享。
因此,我国将环境保护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也符合国 际趋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