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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处理?违反《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

违反《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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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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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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