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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问责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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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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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党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
  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  ”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
  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问责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
    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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